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稅法第 34條第1項「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 方可申請「一生一屋」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即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不受一生一次之限制:
一、個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
過。 二、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 ‧ 五公畝部
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 五公畝
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
子 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即僅
限持有 一屋)。 四、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
土地 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
自用住宅 連續滿 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納稅人只要符合上述相關條件,可申請
按 10%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以減輕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