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
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
符合以下的條件:
一、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
屬在自用住宅辦竣戶籍登記 ,且土地上
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
或直系親屬所有。
二、 自用住宅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做營業或
出租 使用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申請
不 課徵土 地增值稅後再移轉第三人時,
其出 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之期 間,配偶應合併計算。
三、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
四、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面積, 都
市土 地為三公畝 (90.75坪)內或非都市土
地為七公畝(211.75坪)內。
五、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
基地 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
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
上者不在此限。(土地稅法第九條、三
十四條)
六、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
必須 遷居而遷出戶籍, 致簽訂買賣契約
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 ,
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
租或供營業使用, 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
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 , 准適用優惠稅
率。(財政部72.8.17.臺財稅第三五七
九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