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函 附件(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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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政府衛生局函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

一、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

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傳統整復推拿人員,指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

未經診察程序,於醫療機構外之場所,執行推拿業務之人員。

三、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場所,得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

辦理公司、商業登記,並得使用「傳統整復推拿」作為市招名稱。

四、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要務,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二)不得從事醫療廣告。

(三)不得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四)不得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五)不得從事藥品調劑業務。

(六)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藥品、醫療器材。

(七)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

(八)所穿著之衣服應與醫事人員有所不同。

(九)於執行業務時應配戴標示有「整復推拿人員」之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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