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政府衛生局函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
一、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
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傳統整復推拿人員,指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
未經診察程序,於醫療機構外之場所,執行推拿業務之人員。
三、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場所,得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
辦理公司、商業登記,並得使用「傳統整復推拿」作為市招名稱。
四、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要務,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二)不得從事醫療廣告。
(三)不得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四)不得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五)不得從事藥品調劑業務。
(六)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藥品、醫療器材。
(七)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
(八)所穿著之衣服應與醫事人員有所不同。
(九)於執行業務時應配戴標示有「整復推拿人員」之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