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民俗調理相關人員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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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政府衛生局公告

民俗調理相關人員注意事項

民俗調理並非醫療行為,不得涉及醫療專業之評估、診斷與治療,也不可執行給藥、接骨、使用儀器、侵入性(如放血)治療等行為。

行政院衛生署於 99 年 4 月 15 日 公告之(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中明定: 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藥物、外敷草藥與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處分。

民俗調理從業人員 不可為民眾推拿、整脊、放血或以低週波為民眾進行穴道按摩及電療, 則涉及醫療行為,如經查獲,依據醫師法規定可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民俗調理機構若市招上書寫 腰酸背痛、坐骨神經痛、神經衰弱等 ,則視為違規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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