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您的來信已經收到。 二、有關您詢問滿50歲,投保年資也滿26年,將於98年1月遭公司資遣,同年2月是否可向就業服務站請領失業給付一節,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為: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得請領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本法(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是以,於98年1月遭公司資遣如符合上開失業給付請領規定,得檢具最後離職退保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書」(載明離職原因)、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存摺、最高學歷證書(如無則可免附)等文件,親自至就近(居住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29日勞保1字第0920039348號函釋示略以,有關勞工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滿60歲得領取老年給付者,……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即不得核給失業給付,併予敘明。
您若尚有就業保險給付疑問,請電洽(02)23961266轉1393本局給付處失業給付科粘小姐為您服務。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健康快樂 勞 工 保 險 局 敬啟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意見信箱: 主旨: 失業給付 意見: 滿50歲,投保年資滿26年,98年1月資遣[工廠預告縮編結述]98年2月份能跟就業服務站請領失業給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