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確定政策後規劃未來新組織人力編制, 由原來 35 人精簡至 12 人 , 預估 留任人數 12 人 .
2. 考量公司財務負擔下,能照顧員工 , 避免糾紛為資遣原則 .
3. 考量後續 AU10 階段樣品及 SOP 技術轉移,需要轉換期間,為了能維持正常的運作,採行 階段資遣 作業 .
4. 公佈作法及名單,對作業之細節協商,需能取得勞資雙方的共識,避免因而造成員工的恐慌.
二.) 人員之選定:
a.資遣對象包含 面版師傅 / 備料 / 針車 / 成型.
b.考量留任人員需承擔較多的工作與權責,故對挑選留任人員將以 工作表現及能力 為主要依據.
c. 後續再離職者則依工作需求遞補 .
三.) 規劃未來組織運作體系及留用人力,決定各功能的人員配置;
a.) 遣散所有人員,依聘僱合約方式處理 .
b.) 根據未來 ”樣品室”人員編制,規劃 留任人員 .
a. 主要以平日作業期間,工作表現為考量,考績為 A 等列為優先考量 .
b. 工作重要性較需要者(如高筒 機車鞋 鞋款較困難複雜 …等).
c. 提報名單送核定後實施 .
四.) 人力結構,分析說明如下︰
a. 樣品室整體 : 規劃留任共11人, 擔任較重要工作,佔 比例為 30%.
面版師傅1員.
級放分片1員.
備料整理鞋/加工2員.
針車4員 ; 離職人員9員,鼓勵另詢就職 .
成型2員.{攀鞋+貼底}
模具1員.
主管1員.
合計12員.
d. 資遣員工 共 23 人,佔總資遣人數的 70 % ; 因為從事樣品生產線上的操作可取代性, 此類人員便喪失工作機會。
e. 被資遣人員,由公司主導員工代表參與,有鑑於被資遣名單中, 因此宜成立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擬訂人員名單 .
方法 : 如大家 減少工時代替資遣 等, 使員工之傷害減至最低 。
四、 資遣費之給付標準:
在公司決定實施裁員後, 以勞基法之規定為計算標準原則 .
Ps: 在考量公司面臨訂單狀況不佳下,亦能對被資遣員工爭取較好的福利,
研擬方案:
方案一︰所有被資遣者皆依勞基法之規定發放。
1 . 優點︰依法令規定給付,公司支出費用,減少支出對公司最為有利。
2 . 缺點︰對員工缺少生活上保障,可能引發員工陳情或爭議事件。
方案二︰依不同年資,給予不同權數︰
工作年資
基數
3 年以下
1
3 年以上(滿) ~6 年
1 、 1
6 年以上(滿) ~9 年
1 、 2
9 年以上(滿) ~12 年
1 、 3
12 年以上(滿)
1 、 5
符合優惠者
1 . 優點︰
a. 依不同年資給予不同基數, 兼顧公司財務狀況及對員工照顧之考量。
b. 有助於勞資關係和諧,對留任者將更能凝聚向心力,對外則能有正面的聲譽。
2 . 缺點︰將增加公司的財務負擔。
採行方案二給付標準 , 優於勞基法規定 , 不會引發任何勞資爭議.
建議公司作法︰
(一) 原因說明會。
(二) 資遣次數採階段方式資遣。共資遣 23 人,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資遣 11 人,第二階段資遣 12 人;考量工作交接之進度及狀態 , 決定階段及日期。
(三) 與員工溝通︰人事單位從旁協助。
(八) 資遣費給付標準之特別計算方式:
a. 公司依年資深淺給予不同基數, 優於勞基法給付者,通常較少出現勞資爭議 。
問題討論
在上述中可以發現,在執行資遣程序過程中,有些作法規定可再加以改善:資遣作法
一、資遣計劃之溝通:
於作業前與員工當面溝通,而採公開作業方式,其正當性與公正性不受質疑,且員工將產生安全感,不會影響工作士氣與生產力;故建議個案公司應與勞工代表充份溝通,召開勞資會議,以取得員工的諒解與信任。
二、資遣對象選定︰
依選定被解僱者之原則,由考績與工作性質提報,若選擇不當所產生的問題.
公司在考量未來組織任務與人力結構時,應予以注意。
三、資遣費給付標準:
對給付標準,相關細節詳述;公司採優於勞基法之給付,才能消弭爭議問題。
建議公司能推派員工代表參與過程召開會議,達成共識,以使公司與員工雙方之權益皆能獲得保障。
整體而言縮編裁員:因資遣對失業員工心理與經濟、家庭產生莫大之衝擊,因此均須慎重其事。
員工 表示只想 「有工作,不願被資遣」; 應考量,給予 "個案員工 "權宜方案.
方法 : 如大家 減少工時代替資遣 等, 使員工之傷害減至最低 。
需對部份員工作相應的處置,去除再就業的障礙。 對被資遣人員對象選擇之優先順序整理.
對作業方式決定: 過程公開,對象的選擇標準,有不合理處能申請爭議處理參與意見,申訴以保障權益。
PS: 前 往就服機構求職者,僅 16 % 可找到合適的工作,而根據人力資源調查結果,推介成功者並不多。
1. 檢討與評估,使員工能順利找到合適的工作。
2. 在就業服務方面, 針對相關事宜及 於資遣過程中之決策與作法討論合宜.
3.對於相關事宜,另作深入追蹤探討,以提出更完整的資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