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 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 毀損面積在三成以上未及五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海砂屋必須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機關鑑定已到不堪使用之情況始可減免房屋稅,至輻 射屋部分,須經行政院原委會偵測確定污染程度在○.五侖目以上者,始可全免房屋 稅。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 ,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三十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