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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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供工業使用之工業用地, 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依 土地稅法 第 18 條規定,直接供工業使用之工業用地 , 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 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因此,位於工業區土地或工業用地,如果 閒置或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使用或變更非工業(廠)使用 者,依上開規定自無適用工業用地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之適用,仍按一般稅率計徵 。 工業區土地或工業用地,原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建廠並供工廠直接使用,經核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者,如因 原核准設立之工廠已停工 ,而另設立營利事業商號提供銷售或展示商品營業使用或變更供其他非工業(廠)使用,其原適用工業用地計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已消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30 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自次年期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廠房,房屋稅 按營業用 3% 之一半 1.5% 徵收 :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 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即按營業用 3% 之一半 1.5% 徵收 。所稱 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而依工廠組織類型之不同,自有房屋應為公司、法人本身所有、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為限 。

符合工廠減半之房屋,應於工廠登記證 核發供生產使用後 30 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房屋稅條例雖規定 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 但以合法登記之自有工廠為限 ,申請時須檢附工廠登記證供稅捐處查核。

依現行 工廠管理輔導法 規定,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不得許可設立廠房,無法取得工廠登記證, 非屬合法登記的工廠,依法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 自有房屋如果領有合法房屋使用執照,供直接生產使用,而且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應於增建、改建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始能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税之規定。

妻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能減半課徵房屋稅: 依 房屋條例 第1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而廠房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除了必須符合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外,其房屋尚需符合下列「自有」之規定方可適用: 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妻或夫之房屋供配偶作為工廠使用,不符「自有房屋」規定,不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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