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種工業區
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之工廠使用為主。但消防隊、加油站、自來水服務站、電力開關站、變壓器等公用事業設施、貨運站、工業及環保、衛生有關之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或附設之學校、醫院、員工單身宿舍、服利社、康樂設備不在此限。
前項除貨運站外,其他與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於設廠時連同建廠計畫提出申請,並經有關主管機關之核可。新建、增建時亦同。
乙種工業區
一、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為主,但消防隊、加油站、自來水服務站、電力開關站、變壓器及貨運站、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及與工業及環保、衛生有關之倉庫、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托兒所、生產實驗室及其他必要設施之使用外,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使用。
一、經營下列事業之工廠:
1. 火藥類、氨酸鹽類、過氨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碟、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雙氧水、過氯化鉀、過氯化鈉、過氧化鋇、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過氧化酮、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松節油、石油類之製造者。 2. 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3. 人造或合成纖維等之製造。 4. 合成染料或其中間物、顏料或塗料之製造者,但漆或水性塗料不在此限。 5. 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6. 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及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7. 煤氣或炭製造者。 8. 壓縮瓦斯或液化瓦斯之製造者。 9. 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苛性鈉、苛性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鹼、漂白粉、亞硝酸、亞硫酸鹽類、硫代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哥羅芳、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魚骸脂礦、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醋硫酸鉀、磷甲基酚及炭精棒之製造者。 10. 蛋白質加水分解之產品製造者。 11. 油脂之提煉加熱及加工者。 12. 硫化油膠、合成樹脂可塑劑或合成橡膠之製造者。 13. 肥料製造者。 14. 製紙漿及造紙者。 15. 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16. 瀝青之精煉者。 17. 以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溜產物或其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18. 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19. 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20. 銅、鐵類之煉製者。 21. 使用鉚釘或填隙方式從事金屬厚板或型鋼作業者。 22. 洋釘、鋼珠類之製造者。 23. 拉線、拉管或用滾筒壓延金屬者。 24. 其他依新設工廠污染防治審核作業要點規定之甲類、乙類工業。
二、供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九目規定之物品或燃性瓦斯或電石儲藏或處理者。
三、其他經本府認有發生重大公害之使用者。
前項與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除貨運站外、經本府核准之托兒所及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外,應於建廠時連同建廠計畫提出申請,並經有關主管機關之核可。新建、增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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