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領滿六個月,勞保老年給付就全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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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失業給付真的領滿六個月,就領不到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嗎?

【造成謠言的原因】

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

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 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 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事實的真相】

「失業給付」的法源依據是 就業保險法 ,「老年給付」的法源依據是 勞工保險條例 ,分別屬於二種不同的法規。

所以,在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所說的「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計算」指的是「就業保險」的年資重行起算(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 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 )。 此重行起算之就業保險年資,並不會影響其原有的勞工保險年資及未來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權益。

也就是說,被保險人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後,僅是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其起算點為領滿當次再就業加保生效之日,且再就業加保滿一年以上再次發生非自願離職事故,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仍可以再次請領失業給付,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失業給付則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 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

以上轉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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