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娟:
我錯了 和妳夫妻二十多年 我以我男人虛偽外表的尊嚴 對妳的不尊重和刻薄 以至令妳心灰意冷導至今天的決定 但是我今生今世仍不放 棄那一絲的希望 不管事情發生如何 望妳能再有萬分之一的機會給我 求妳~~。
過去二十多年的生活讓妳徹底的失望 我的處事 我的依懶 我的暴燥 對妳的不關心 妳也時常提醒我 而還不知道 我恨我恨我種種的不是 讓妳積了那麼多的委屈 能奢求讓我再改過的地方嗎?雖然不是能一時就做到 但是我能一點一點的做起 也希望能拋開 心中的怨 慢慢地跟我溝通 再次求妳﹝老婆﹞希望這輩子還能叫我老公 。
現在我很慚愧只能用親情和感情來打動妳回來的念頭 我相信 在妳心靈的最深處還是深深的愛我旳 我也希望幾年後能挽著手參加女兒的畢業 結婚典禮 有個美好人生 然後我們能共渡著中年晚年一直到老 。
千言萬語 我知道這次打擊確確實實讓妳心痛心碎 我再怎麼懺悔妳也是鐵著心肝要離開我身邊 我只能再求妳原諒我 (真的 我那時意識迷糊直到清醒我都記不起來)我好恨好恨那幾分鐘發生的事真的 最後我再不厭其煩的告訴妳 如果真的給我最後一次願望 我最絡的願望就是讓妳一輩子 不再怨 眼中不再掉淚心中不再淌血。
另一封
娟:
回來吧、女兒己上高三了 正是最後階段 也是最需要母親的時(前幾天我便談到妳的事時 她也是眼裏含著淚光)只有我一人還不能兼顧到全部 也是需要妳的幫忙 老婆回來吧 讓我們為這家庭打拼吧 妳不是也曾說 希望和我過著平凡的日子嗎?老婆,放下心中的一切不平 求妳為我再犧牲一次吧 好嗎?
我最近整理妳告訴朋友我對妳所作所為 及妳所受的委屈 頓時讓我領悟 我將從我內心的最深處將一一的改正 不管如何困難 如妳的工作 構想 事業 想要作的事情 我將當作我倆 的事業 盡我所有力量 來贊成及協和努力 。
`譬如.我知道妳不是注重物質生活的女人 原諒我二十年來沒讓妳過著舒服的日子 但是這二十年來我確實做了一個最大的錯誤 就是不能照顧妳的生活 而讓妳一人承擔心就是錢財的問題 只是以後能讓我補償嗎?只要能顧及女兒的教育費用 我再怎麼樣以後也要由妳來支配經濟 (也許妳會冷笑著說己經太遲了 )知道嗎 我現在白天工作 或騎車腦中盡是妳的臉孔 晚上睡覺就馬上夢見妳 而又驚醒起來 幾乎每天如此循環 怪我真的太愛妳 太在乎妳 二十多年的生活希望妳現在只看好的一面 不要往壞的地方去想 回來再給我一次機會 如果我以後我還真的那麼惡劣 那也就是我不能享受到那些福份 如是 這樣以後就照妳的意思分手 我答應妳
妳曾說過和我溝通多次 而我不聽 原諒我因主觀強烈或思緒不密 這我會追根究底的改正 用心聆聽妳的意見來跟妳溝通 而解決問題 好嗎?
那天打妳的地方還通嗎? 聽說妳頭痛了一陣子 我現在說億萬句的對不起也沒用了 只恨我那天喝到了那樣的程度 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妳對這事的生氣 而導至現在的決定 老婆 真的沒有辦法來原諒我嗎 前天我在 阿惠家哭著說:我老婆身體一直很不好 那麼瘦而又時常頭痛 我怎麼會忍心打她呢?唉~真是被鬼迷了心竅了這事 真是悔恨再悔恨
寫了那麼多不知道妳會不會不看就撕掉呢 回來吧 放下妳的剛強個性 和面子 畢竟妳和我和女兒還有一絲絲的情份在擊著 相信我 不會再有再過一陣子我又再犯的事了 如能這樣 我會振作 我會關心妳 我會給妳溫暖 決不粗暴的對妳 不會給妳束縛 況且一固人在外從新開始 前途未明 困難重重 我怎忍心妳受那種苦呢 ?
再重申一次 如果有幸妳能回來的話 我仍然不改前非 一往常態 那就請老天處罰我 那就是我自己放棄那些幸福的日子 我願意 無條件答應妳所有的要求
黃季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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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的是男人一但翻臉.........所說的話又不一樣了 原來 現在我才知道 人是可以睜眼說瞎話的
二個月後~~
原告 黃季堂
台灣去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68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見和律師
被告 李娟娟
主文 原告之訴 駁回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結婚 婚後同住在台南市東區大同路二段403巷並育有長女黃逸綸 (七十七年八月十二日生) 夫妻感情尚可 詎未幾被告即情情丕變 非但脾氣暴燥 並沈迷於賭博 屢屢徹夜不歸 且視原告及告之之母親如陌生人 置家庭及稚女於不顧 被告稍有不順意 即以不堪入耳之三字經破口大罵 並屢次無故要求離婚等 三年前被告曾向鈞院提起離婚訴訟 致家中無一安寧之日 原告為家庭及女兒著想鈞百般忍受 數次婉言相勸 冀盼被告能以為庭為重 惟被告置之不理 依然我行我素
2>被告又沈迷賭博 曾向地下錢莊借貨新台幣二十萬元 無力清償 致遭逼債 原告己代償還 孰料被告尚不知定思痛 不改賭博惡習 又積久銀行信用卡債及現金卡債等 致家中常接到銀行討債 催討之文件或電話
3>嗣被告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七日無故離家出走 經原告四處尋找未獲 乃於同年向警方申告為失蹤人口 而被告於失蹤期間更撥打電話 頻繁地擾原告及之母親 姐姐通話中並揚言要原告出面與辦理離云云 致原告不勝其擾
4>查兩造既己依法結為夫妻 並約定以原告之住所為共同之居住地 兩迼自當依法屐行同居 且客觀上亦有違背同居義務之情事存在 又被告沈迷賭博 棄家於不顧 己使兩造婚姻 之基礎發生嚴重破綻 而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且該事由之發生係可歸責於被告者 原告亦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夫規定訴請離婚
5>對於被告答辯之陳述:
1、兩造與朋友一同在兩造之住處喝酒 原告喝醉後 見被告還要出去賭博 一時難以控制情緒而出手打了被告 嗣後被告便離家 迄今未歸
2、被告離家後 原告為尋找被告 非常心急 且因原告個性較懦弱 故而才會寫信交給被告的母親及朋友希望被告能看到信件而返家
3、被告在外積久很多賭債 原告曾向原告之姐姐借錢 代被告清償賭債
四、關於被告指原告有婚外情乙節 係因原告在仁愛之家工作 收入不高 被告又離家不歸 為維持子女之日常生活 故經他人介紹而認識一名女友 劉瑞珠 目地在幫忙原告照顧子女 原告才會與之日久生情 原告和劉瑞珠同居的時間不長 被發現以後 就沒有再同居 也沒有再交往
五、被告信用己經破產 故被告以離婚相脅 要求用原告之名義投漂法拍屋 原告為此還背負二百萬元的貨債務
(六)並聲明:准原告被告離婚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據其前到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為:
94年被告因受原告之毆打 故而離家 被告離家後 原告還寫了數件信向被告懺悔 請求被告回家 惟原告結交女友後 被告曾要回家 原告卻說 房子是母親所有不准被告回去 有錄音為証
(2)兩造婚後 原告從未負起債務 均是為了養活自己而久欠下 被告從未因賭博而積欠債務 而且被告會打麻將也是由原告所教導 兩造還曾一起經營大家樂簽賭組頭
(3)原告於94年間結交女友並且同居 被告曾為此報警查獲原告與其女友之通姦行為 並對渠等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 經台灣台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 惟嗣後被告撤回告訴
(4)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