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初次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 :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應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得委託區漁會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四張。 (二)、 印章、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一份。 (三)、無第二十條第一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一份。 (四)、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一份。但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之無僱傭關係 者或服務於漁業訓練、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 ,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派 執行觀察員任務並出具證明文件者,免附 。
(五)、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一份。
(六)、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該證書自核發日起逾五年未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再接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依前項申請規定核發漁船船員手冊;「參訓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3.5 日)-適用在船長12公尺以上漁船工作」、「參訓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 練班(2日)-適用在船長12公尺以以下漁船工作」 。 (七)、未成年人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一份。 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發。 二、 漁船船員手冊期滿申請換發者 :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得委託區漁會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四張。 (二)、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正本。 (三)、 印章、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一份。 (四)、無第二十條第一項不予核發或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一份。 (五)、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一份。 (六)、原領漁船船員手冊船員職務異動登記欄最後一筆紀錄為解僱中無雇主者,應 另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 但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 無僱傭關 係者或服務於漁業訓練 、 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或漁業觀察員,免附。 三、 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者 :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證書費,得委託區漁會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 (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二)、 身分證、印章及 漁船船員手冊影本一份 ( 船員手冊應在有效期限內 ) 。 (三)、考試院核發之漁船船員考試及格證書、中央主管機關之漁船幹部船員專業訓 練結業證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幹部 船員相關類 科同等訓練之 證明文件一份,其證書自核發日 逾五年者,需再接受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之幹部船員專業訓練 ,領有結業證書 後,始得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但提出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經歷證明者,不在此限且其訓練驗證規 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定之。 (四)、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一份。 (五)、 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1份(新領者需檢附)。 ( 六)、相關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文件。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開具 四、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期滿申請換發(遺失)者: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應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二)、 身分證、印章及 漁船船員手冊影本一份 ( 船員手冊應在有效期限內 ) 。 (三)、原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遺失者應填寫切結書) 。 ( 四)、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一份。 window.googletag = window.googletag || {cmd: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efineSlot('/22590772197/pc_textbottom', [1, 1], 'div-gpt-ad-1639353180888-0').addService(googletag.pubads()); googletag.pubads().enableSingleRequest(); googletag.enableServices();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isplay('div-gpt-ad-1639353180888-0'); });
( 五)、 執業證書費:一等船長(副)、一等輪機長新臺幣250元,其他職級新臺幣125元,申請毀損、遺失補發者,減半收費。
本會為漁民增加專業能力、鼓勵漁民從事漁業,多年來努力教育宣導漁民報名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積極申辦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且不遺餘力推行政府為照顧國人就業工作機會,執行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計畫,成效顯著;加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新公佈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在 大幅放寬修正下,不只為 漁船船員管理開了一大扇門 ,對推動國人從事漁業方面有著莫大幫助。
曾經申請過的人,在某些年限以前的人
現在可以直接申請補發的動作即可 (有些人不一定要再去船員訓練班喔!!!)
詳情可以打去 淡水漁會 (02)2805-5000 分機 108 謝小姐
(他們態度很好!服務很佳喔!!)
另外若有關於要報名船員訓練的也可以詢問: 高雄 0912-726-776 簡小姐
提出這個資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就算是你船員證已經遺失不知何處,只要你告訴他你的身分證字號,他一樣能幫你查清楚
再久以前的都一樣在他們的電腦檔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