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局長對課人事的越級指揮,line抗議內容 都計建管課的建築工程職缺,從釋出、用人、報到、位置調整、職務分配,我這課長完全無置喙餘地?基本尊重何在? 已經調整的位置,一天後又變動,完全無需與課長商量或知會?不如撤了課長職務。 長官有直接指揮權,但若能做到最基本的職務尊重,會不會更周全? 要求基本尊重,不過份吧?要做,應該也不難吧! 亂了體制的縣府。 Tags: Share this: a0933533919 About author View all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