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站初體驗--犯罪嫌疑人身分應訊1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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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至調查站應訊

因違建查處案和同仁併列被告

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最開始的調查官非常客氣地詢問

我也盡可能地委婉回應

一切行禮如儀

但在調查站主任及秘書進入詢問室

幾近恐嚇地語氣與詢問方式

希望我交出高層授意

我的態度大為轉變

毫不掩飾對調查站的不滿與未能守住行政中立的質疑

完全依法論法

態度強硬

並數度中斷秘書指示製作筆錄之內容

我明確告知既然最終還是要我簽認

何須張冠李戴地在我的回答中做手腳

還是依照我的方式吧

雖然稍微惹怒秘書

但最終還是依了我

沒在筆錄安插調查站的說法

詢問中途要求上洗手間

主任一改先前強硬態度

軟軟地希望我能提供資料供調查站查辦

以求自保

我笑臉中告知

綜使為求自保

也不能不顧道義

讓他人無所辯解空間吧

既然找我應訊

調查站事先必然已掌握我的行事風格吧

何需浪費時間呢

我笑稱

不敢留下來吃便當

怕主任還要請我喝下午茶呢

心中坦蕩蕩自然無所懼

調查站的初體驗

面對二種不同類型的調查員

還能保持我一貫風格應對

驗證了我一向堅持的公正與正義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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