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是不是一定會罰鍰或移送法院?有沒有申請補照的機會?答案是肯定的,罰鍰或移送法院不是唯一途徑,申請補照也非全然沒機會。
縣府辦理違章建築查報及處分程序,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則」辦理。
工務局表示,縣府接到鄉公所查報之「違章建築查報單」,原則上應於7日內查報認定現勘作業完成,必要時得製作「勘查通知單」,由都計建管課長主持,函知違建人、警察單位、查報人員、縣府承辦人員出席,時間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0日。
建築物經認定為違章建築者,工務局第一次函請違規人勒令停工,並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請建造執照。
逾期未補照,將第二次行文,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違規人如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第三次行文函知,縣府將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移送地檢署辦理。 工務局重申,都計建管法令管理其實沒想像中困難與複雜,違法興建的建築除了無法滿足必須的公共安全及通風採光、消防安全、傳染病控制等外,尤其破壞了人民對社會公平正義及守法精神的期待。建築法規對建築物雖然有許多規定與限制,但也因為這些限制,保障了更多人公共安全及衛生保障的權利,我們是法治國家的人民,就應該遵守國家訂定的規則,不應隨意違法增建或新建,要知道,任何未經許可的建物都是違法的,如果大家都違法的拚命製造違章建築,藐視法律的存在,試想未來的馬祖市容及安全將是如何的慘不忍睹及安全堪慮。
工務局表示,罰鍰或移送法院不是唯一途徑,申請補照也非全然沒機會。希望透過勸導、勒令停工、限期改善等方式,請地區違建戶勿存僥倖,依建築法第30條申請或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補行申請執照。
且近期縣府研議將勒令停工、罰鍰、移送地檢署等行政處分,非屬「其他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將列冊函請鄉公所及自來水廠、電力公司,不予核發接水接電許可。另研議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放寬建蔽率、容積率及容積獎勵移轉、獎勵的可能性,籲請地區民眾回歸法制規定,興建合法建築,否則,無法接水、接電將使違建無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