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旁一處公設保留地未經申請開工 工務局派員要求停工9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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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福建省連江地方法院旁一處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未經申請自行開工,準備興建自用住宅。縣府工務局昨天即派員要求停工,並請地主申請臨時建築,依建築法相關程序辦理;地主方面最後也表示願意配合。 南竿地區近年有多起建築物開工、興建未經法定程序申請,影響整體村容景觀,容積、建蔽與建築物的消防安全也未經官方認證、審查,在住的安全上也有疑慮。連江地方法院旁空地最近也開始整地,工務局長陳金寶表示,是未經許可,不可逕行開工。 工務局建管課長朱秀珍昨到場會勘,指出該土地是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臨時建築使用,已經通知地主停工,要求地主申請臨時建築,依建築法相關程序辦理。 依據內政部87.6.30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除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此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五、臨時攤販集中場。 六、停車場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須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工務局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工程完竣後,應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申請人也必須填妥自願拆除切結書,以因應需用機關將來依法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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