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曾與朋友討論馬祖之都市計畫,多以為馬祖無須以較嚴格之都市計畫作為土地使用管理之工具,因其地形、聚落發展現況、土地使用情形及未來發展型態之預測,均與台灣地區有極大差異,若以「移植方式」將台灣地區之土地管理制度應用於馬祖地區,不僅無法有效引導都市發展,甚且成為鼓勵違反土地使用與成為建築管理不彰之藉口。
依據區域計畫法,區域土地分為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受都市計畫規範,依其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使用,所有建築管理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非都市土地則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使用編定為管制基礎,所有使用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行之。有趣的是,馬祖不屬於任何一處區域計畫,是否意味其應視其所需,發展較適合之土地管理制度?
依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縣政府所在地應擬定市鎮計畫、鄉公所所在地應擬定鄉街計畫,因此,就法的觀點,馬祖地區實施都市計畫確有其依據。但如就其土地使用發展現況而言,其發展型態應為點狀之聚落發展,依自然地形建築使用且規模不大,是否能以「鄉」為單位,將其視為「都市」,個人以為有待商榷。或許除縣政府所在地之介壽村、鄉公所所在地之塘歧村、中柳、樂華村及青帆有必要實施都市計畫之外,其他聚落以非都市土地中之「鄉村區」視之,並另訂較符合當地發展型態之非都市土地建築管理規則及聚落保存相關規定更為恰當。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雖然認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方式較適合,但都市計畫有但書通過且發布實施之事實亦不容許忽視,因此,僅能建議以縮小都市計畫範圍或放寬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方式,作為落實都市計畫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