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 馬祖地區是個沒有法治的地區 , 日光海岸的存在將是一項突破與驕傲 , 但 , 馬祖並非全然如此 , 則 , 日光海岸的存在與大張旗鼓地整建房間數 , 顯然 , 工務局 , 建設局 , 觀光局及農業局嚴重瀆職了 . 未經申請建照即動工增加房舍 , 已違反工務局建管及都市計畫土管法令 , 如工 務局不力及發限改或行政處分 , 如何對違建户之拆除交代與落實 ? 未經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 縱使申請也必定遭駁回 ), 卻能申請國民旅遊特約商店 , 並動員公部門資源全力為其宣傳 , 已違反建設局商業登記法 , 觀光局亦未經詳察 , 違反國民旅遊特約商店登記相關規定 . 日光海岸位於農業區 , 農業局卻未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加強稽查 , 並通知都市計畫主管單位依法處罰 , 更未見依同條例第六十九條等規定開立行政處分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淪喪至此 , 有何存在價值 . 明明是最大的違建 , 居然成為馬祖地區最大的驕傲 ; 明明是未經營利事業登記的違規場所 , 卻是公部門招待賓客的第一選擇 . 日光海岸的存在 , 不僅踐踏公部門執法尊嚴 , 更是馬祖都市計畫最大的悲哀 , 與其任由違規事實繼續存在 , 何不妥協於現況 , 盡速修訂都市計畫 , 不要讓日光海岸繼續成為馬祖地區最大的違規事實 , 繼續陷公務人員於瀆職之不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