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戰下馬慢遊馬祖觀光旅遊行銷活動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以下簡稱本處 ) 為配合觀光拔尖領航方案,辦理「聞戰下馬-慢遊馬祖」觀光旅遊行銷活動鼓勵旅客赴馬祖旅遊,促進馬祖地區觀光發展及旅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依法 ( 中華民國法律 ) 取得旅行業執照,並經營旅行業務者。
2 、依法組團五人以上,組團旅行業依法派有專人 ( 或導遊 ) 隨團服務。
三、本要點獎助基準如下:
1 、參加本活動 ( 九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 ) 完成二天一夜以上馬祖旅遊行程者,每人獎助旅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2 、參加本活動 ( 九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 ) 完成從南竿進北竿出、北竿進南竿出或北竿進北竿出二天一夜以上行程 者,每人獎助旅費新臺幣柒佰元整。
3 、參加本活動 ( 九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 ) 完成包含莒光或東引行程者,每人獎助旅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4 、前項各款之獎助,申請人僅得擇一申請。
四、本要點獎助之申請,應由旅行業於活動日五個工作天前,檢具申請表 ( 如附件一 ) 及 旅客名單 及印領清冊 ( 如附件二 ) ,向本處提出。 申請期日至一百年五月十八日前向本處提出,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旅遊行程。
五、旅行業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並於行程結束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實際 旅客名單 及印領清冊正本 ( 含組團業者金融機構帳號 )( 如附件二 ) ,向本處申請核撥。 前項申請需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前向本處申請核撥。
六、前點旅行業所提資料,經本處核對行程及空 ( 船 ) 運旅客名單無誤後,撥入組團業者帳戶。
七、旅行業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者,本處除廢止或撤銷獎助之核准,並不予發給或追回該獎助經費及依情節輕重對該旅行業停止於本要點實施期間之一切獎助,並停止本要點以外之獎助一年至三年,並將依相關法律究責。
附件一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聞戰下馬─慢遊馬祖」觀光旅遊行銷活動獎助 申請表
旅行業名稱
旅客人數
人,需檢附團體成員名冊 ( 如附件二 )
預定活動行程
( 簡述 )
預估獎助經費
新 臺 幣 元。
隨團服務專人 ( 或領隊 ) 姓名
( 簽章 )
證照號碼(無則免填):
旅行業種類及
註冊編號
申請人 ( 負責人 )
( 簽章 )
聯絡人 / 電話
公司地址
印領帳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旅行社辦理「聞戰下馬─慢遊馬祖」觀光旅遊行銷活動 旅客名單 及印領清冊 ( 二天一夜以上行程者 )
編號
姓名
搭乘航班 ( 來 )
搭乘航班 ( 去 )
搭乘船班 ( 來 )
搭乘船班 ( 去 )
印領處
1
王大名
98.10.15/000 航班
松山 - 南竿
98.10.18/000 航班
北 ( 南 ) 竿 - 松山
98.10.16
南竿→東 ( 莒 )
98.10.18
東 ( 莒 ) →南竿
註:人員 ( 名冊 ) 變更應於出發 24 小時前辦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