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 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 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 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 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售舊地購新地之退稅,(重購退稅)
※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增值稅之條件:
※退稅的範圍
新購土地地價 - ( 出售土地地價 - 已繳土地增值稅 ) = 差額 ↓ ↓ (土地面積X當年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X當年公告現值)
※購入價 >=售出價 (皆可退稅)
新購之土地款為$20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140萬, 繳納增值稅$40萬 200萬 - ( 140萬 - 40萬 ) = 100萬, 則增值稅可退全額 $40 萬
新購之土地款為$5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100萬, 繳納增值稅$20萬 50萬 - ( 100萬 - 20萬 ) = -30萬, 故增值稅無法退稅
新購之土地款為$9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100萬, 繳納增值稅$20萬 90萬 - ( 100萬 - 20萬 ) = 10萬, 則可退稅額 $10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