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身心靈美學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中華民國身心靈美學教育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提昇國內身心靈美學專業形象,與國內、外美學單位技術、教育交流,引進優良教育,積極參與及製作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引進國外身心靈美學技術教育,製作公益性身心靈美學教學活動。
二、 提昇國內身心靈美學技術與形象,舉辦專業身心靈美學講習、講座。
三、 與國內、外身心靈美學技術單位交流,引進優良技藝、資訊並定期發行會刊等。
四、 響應及參與國家社會公益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從事美容相關工作,年滿二十歲,具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 榮譽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 ( 會員代表 )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 會員代表 ) 為一權;榮譽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 ( 會員代表 )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