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增列「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3項禁止項目,已於96年5月25日正式上路!雇主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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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社會變遷,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40條、第55條、第58條、第60條等5條文。96年5月23日經總統公布後,於96年5月25日施行。本次就業服務法第5條修正重點特別將「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等3項納入禁止歧視之項目,違者將依同法重罰。

爾後,雇主運用各式大眾傳播媒體招募人才時,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6個項目為歧視理由,給予不利之對待。若雇主違反該法規,受僱者或求職者可向本局提出申訴,經調查完成後,由本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予以評議,如評議認定雇主確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就業歧視情形,得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處以30萬元至150萬元之罰鍰。

雇主於招聘人才時,應以求職者之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進用人員之考量,避免違反法令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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