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5/today-so3.htm 車輛欲報廢,若僅拆牌照至監理所註銷,卻停在路旁,仍視為使用道路,應付牌照稅(記者劉志原攝)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金姓民眾將汽車拆牌並至監理所繳銷牌照報廢,但車卻停在住家巷口,結果仍然被追繳牌照稅及罰鍰共2,400元,金某提出行政訴訟要求免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車輛停放在道路,就算是使用道路,應付牌照稅,判他敗訴。判決書指出,依牌照稅法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交通工具,即應繳交牌照稅,金某的車輛雖已於95年9月28日拆牌銷照,完成「車籍報廢」手續,但卻仍停放在中壢市路邊,2個月後遭警方拖吊,警方開出違規停車罰單,稅捐單位則另以金某車輛仍使用中為由,要求補繳2個月牌照稅並加計罰鍰共2400元。 金某主張,他是將報廢的車「推」至路口暫停,車上沒有人,引擎也沒有發動,還來不及將車處理掉,就被警察拖吊開罰單。對於違停罰單,金某並沒有意見,但車輛已報廢,並未行使,也未使用道路,卻還被稅務局要求補繳牌照稅及罰鍰,他認為,車子報廢後,唯一有使用道路,是被拖吊車拖走時在路上行走,其餘時間並沒有「使用」道路。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車輛停放在街道巷弄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就算是使用道路,法官認定金某的報廢車在繳牌後仍有使用道路,因此判他敗訴,必須繳付牌照稅及罰鍰共2,400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