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隨侯之珠,彈千仞之雀-莊子•讓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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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隨侯之珠,彈千仞之雀-莊子•讓王

-以比例原則論領袖之道

長江流域,三千年前有一隨國,君主隨侯在一次出遊途中看見一條受傷的大蛇在路旁痛苦萬分,隨侯心生惻隱,令人給蛇敷藥包紮,放歸草叢。這條大蛇痊癒後銜了一顆夜明珠來到隨侯住處,說:「我乃龍王之子,感君救命之恩,特來報德。」這就是被稱作「靈蛇之珠」的隨侯珠。據歷代文獻所載:《搜神記》的描述:「徑盈寸,純白而夜光,可以燭室」。《淮南子》:「隨侯之珠,卞和之璧,得之者富,失之者貧」。張衡《西京賦》:「流懸黎之夜光,綴隨珠以為燭」。神話不等于歷史,但神話却是歷史的折光。從這束亮麗的折光中,我們看到的是隨侯可貴的人品。他珍愛生靈,也更愛惜人才。

歷史給我們智慧,隨侯之珠是多麼珍貴的寶物啊!但是一個人拿來打千丈高空的一隻麻雀,人們看了,都嘲笑他。這是什麼道理呢?這是因為付出的代價太昂貴,而得到的東西太輕微。這個歷史寓意是:做事,得講究得失輕重。為了沒什麼價值的東西而丟掉十分寶貴的東西,這是一種十分愚蠢的行為。或許有人會說:我有錢,我高興,有甚麼不可以?!晚輩認為沒甚麼不可以,只要隨侯珠是你自己的,當然沒甚麼不可以。但是如果是領導者對人民橫征暴斂而來、或是人民之血汗,那就罪大惡極,理當就刑了。隨著時代、人類歷史不斷的演進,過去專制君主時代這種“隨珠彈雀”的恣意專斷惡跡,已經由法治國原則之建立而慢慢消失;德國立法:當政者不可以用大砲打小鳥。這種概念就是比例原則的概念。

隨著時代演進,比例原則已提昇至憲法位階,我國憲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 第 7 條至第 18 條的平等權、自由權、社會權、受益權,以及參政權 ) ,除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 )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二 )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三 )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將比例原則加以法典化。 在法學上,比例概念即是衡量的標準或尺度,例如麵包店老闆以棍棒,將一名手無寸鐵,因饑餓而偷麵包的窃賊活活打死,即是不合比例的行為;在社會學上,比例概念即是一種衡量的手段或工具,並負載著價值取向。所謂比例原則,乃指目的與手段之間,具有比例相當關係,又稱禁止過度 ( 當、分 ) 原則,旨在強調國家行政目的之達成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間,必須適當 ( 度 ) 並不得過度,又可分為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衡量性原則,茲分述如下:

( 一 ) 適當性原則:又稱合目的性原則,乃指所採取之方法或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目的與手段的關係上,必須是適當的,不可以不擇手段,而達到目的,例如學生為達到考試及格目的,採取作弊手段,即是違反適當性原則,又如殺鷄通常不足以儆猴,此時殺鷄欲以儆猴,即屬不適當之手段。領袖在執行職務所採取的方法或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損害人民的權益。

( 二 ) 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最溫和之手段原則,所謂必要性原則,乃指立法者或行政機構針對同一目的達成,有多種適合之手段可供選擇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手段 , 亦即 , 在不違反或減弱所追求之目的或效果之前提下,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應儘可能選擇採取對人民權益侵犯最輕或最少不良作用之方法。例如用牛刀殺鷄(我國諺語),則不免於造成鷄隻過大之損害,無必要性;用大砲打小鳥(德國諺語),是違反必要性原則,因打小鳥僅須使用鳥槍即可達到目的,使用大砲便超過該必要限度,沒有必要;用鐵槌打蒼蠅 ( 法國諺語 ) ,亦屬無必要性;將雜草與水稻一起拔掉(德國諺語),亦然因此,領導者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或手段時,應選擇對成員權益損害最輕或最少不良作用之方法。

( 三 ) 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禁止過度原則、相當性原則,所謂衡量性原則,是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亦即,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目的達成所獲致之利益。換言之,行政目的與手段間應維持適當的、正當的或理性的比例關係。例如:殺鷄取卵、竭澤而漁,手段與目的顯然失去均衡,不合衡量性原則。領袖有義務就追求的公益與成員所受侵害的私益間,進行利益衡量,如果侵害成員權益過大時,則不得採取該項行政行為。以上三項子原則,在適用時並不必然有其位階性,而是得以交叉運用。易言之,只要不符合以上三項子原則中之任何一項者,該行政行為即為違法。

比例原則也是大法官最常作為違憲審查的基準之一,由釋字第 476 號的解釋,產生了符合比例原則的三個要件,要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與限制妥當性;總之,領導階層執行職務時,必須審慎評估:目的與手段間的正當性,手段之必要性,以及手段成本與目標獲益之間的衡平性;無論企業、社會、團體、學校以及家庭,其領導統御自心理學言不能脫離人性,自行政法言,不能違反比例原則,若領袖脫離人性或違反比例原則,則將發生矛盾衝突,小者感情失和惡言相向,大者動刀動槍拼死拼活,每當閱聽社會新聞,常見夫殺妻、子弒父、兄弟相殘,怵目驚心,不一而足,即學校之師生互控,團體中互鬥、軍中之逃亡、判亂、自裁暴行等,亦多肇因於不符比例原則的適用。

文末,謹感謝何理事長、青壯派之鄭俊堂、謝坤川、 …… 等犧牲奉獻之同儕,努力將會刊再度發行;明鄭板橋竹石畫上題詩,給晚輩很大啟示:「咬定青山不放鬆,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萬擊猶堅勁,任爾東西南北風。」畢竟天下萬物,莫不有理,其理有未窮,故其知有未盡;余淺鄙之資,雖曰不逮,志則如斯,終不敢逐華而背本,棄此而求它,其知我者必不以我言為誆也。謹以此文,敬祝本會照拂會員,區區之心,不勝奢望之至。

理事趙堅醫師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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