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北區職訓中心-新娘造型實務班-即日起開始報名至5/25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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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委託 社團法人中華美容美髮專業技藝協會 辦 理

103 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專案

新娘造型實務 班

招生簡章

備查文號: 103 年 2 月 5 日北教字第 1030001422 號

課程內容

性別平等課程

市場趨勢

教務管理規定

職涯規劃

自信心重建

求職技巧

通路行銷與接單技巧

服務規劃

挽臉概念

結婚禮俗須知

形象美學

髮妝工具介紹

新娘彩繪設計概念

新娘彩妝設計概念

新娘髮型設計概念

婚紗人像攝影概念

綜合測驗

新娘挽臉技能

彩妝實務技能

新娘彩繪設計

時尚飾品製作

髮型梳理技能

婚紗人像攝影

綜合實習

成果發表

訓後就業目標 :

1、婚紗攝影模特兒、電視台、戲劇、CF平面廣告整體造型師、

新娘秘書等工作。

2、自行接案:新娘客戶、尾牙、公司行號活動。

3、百貨專櫃美容師。

4、彩妝設計師。

5、美容諮詢顧問專業人才。

6、成立新娘秘書小型工作室。

7、美容連鎖店美容師

課程明細:

¿ 訓練時數 : 360 小時

¿ 訓練日期 : 103 年 5 月30 日至 103 年 8 月 1 日

¿ 甄試日期 : 103 年 5 月 26 日上午 11 時

¿ 招生目標對象: 本案以招收 15 歲以上失業或待業民眾為限

¿ 訓練人數: 每班訓練人數 30 人

¿ 上課時間: 全 日制,週一至週五 9:00~18:00

¿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 5 月 25 日 12:00 止

¿ 報名時間: 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18 時,例假日除外

¿ 報名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 16 號六樓之一

¿ 上課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 3 號 3 樓之一

¿ 電  話: ( 02 ) 2531-7981

訓練單位:社團法人中華美容美髮專業技藝協會

訓練網址: http://www.tcthe.com

服務電話: (02)2531-7981

¿ 報名手續:

1. 親自或委託至本中心完成報名手續。

2. 繳交 兩吋半身 照片 2 張 、 勞保資料表正本 ( 開訓前一個月內列印 ) 、 身分證影本乙份 ( 新移民檢附身份證明及戶籍謄本 ) 、 並繳驗 身分證、學歷證件正本 ( 新移民免 ) 。

3. 「非自願性失業勞工」需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職訓推介單,並最遲於 5 月 2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報名手續,並繳交推介單影本乙份。

4. 「長期失業者」,請於甄試日前取得「開訓前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之證明文件」,並於甄試日補交影本乙份。

Ps.1. 勞保資料表請持身分證至勞保局 ( 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4 號 ) 或各地辦事處列印。

2. 勞保資料表未能於報名時繳交,於甄試當天務必補交。

¿ 未錄訓之報名民眾所繳交之文件資料,請於錄取名單公告 3 日內親臨本中心辦理退件手續。

¿ 甄試方式說明:

( 一 )5 月 26 日甄試上午 11:00 ,於 上課教室 舉行筆試,第一試(筆試 50 %),筆試成績前 60 名,參加口試 ( 筆試錄取名單預定當日 12 時公佈張貼於本中心網站 http://www.tcthe.com 及公佈欄)。

1 、甄試當日請報名民眾攜帶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提前 30 分鐘親自辦理報到(簽名),未出具身分證明文件不得參加甄試。

2 、逾筆試測驗時間達 15 分鐘者,不得參加甄試。

3 、筆試試題 範圍:新娘造型相關常識測驗。(是非題、選擇題,各 25 題)。

( 二 ) 各班依甄試成績 ,於 當天 下午 1:30 起,於 上課教室 舉行第二試(口試 50 %)。

¿ 錄訓方式說明:

( 一 ) 「甄選錄訓」甄試 總成績 ( 含:筆試、口試二項 ) 達 60 分 ( 含 ) 以上為錄訓門檻,依成績高低順序排列後, 分列正取、備取, 錄取名單於 5 日內在本單位公佈欄(及網站)公告。

( 二 ) 甄試成績不公告,對於甄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錄取名單公告 3 日內以書面方式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且複查以一次為限。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印答案卷及口試表、或提供各項甄試細項分數,複查內容僅重新核算成績加總是否有誤。

【甄試成績查詢窗口:簡小姐、電話:( 02 ) 25317981 】

( 三 ) 開訓後(含開訓當日)如尚有訓練崗位出缺時,將於開訓後 5 日內依備取序號依順序遞補學員。

¿ 具有下列特定對象身分之一者,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本中心代為申請免繳自付額,奉核准後由政府負擔全部訓練費。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2 、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2 、 獨力負擔家計者

13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3 、 中高齡者 (年滿 45 歲至 65 歲)

14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4 、身心障礙者

15 、中低收入戶

5 、原住民

1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

6 、生活扶助戶

17 、自立少年

7 、更生受保護人

18 、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

8 、長期失業者

19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

9 、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10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1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20 、逾六十五歲者

未符合上述身份之失 ( 待 ) 業者,應自行負擔費用 (5,23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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