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陳美秀與丈夫旅居美國多年,6年前放棄美國高薪工作,舉家返台定居,不料新家卻因台北市政府在附近興建停車場而受損,她向北市府求償30餘 萬修復費遭拒後,向法院訴請台北市國家賠償,台北地院認為,她未先向政府申請國家賠償,即向法院提國賠之訴,不符合「先協商後訴訟」原則,判她敗訴確定。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北市府屬「定作人」,工程造成鄰居損失,應由承包商負責,且陳女在提出國賠訴訟時,雖曾與北市府就大樓損壞進行協商,但她當時並未言明是本於國家賠償法,要求北市府負責,法院認定陳女未先協商,即向法院提國賠之訴,不符合國賠法規定。
陳美秀表示,她不懂法律,自認91年間要求台北市政府對大樓的龜裂、漏水等狀況負責,就是正式請求國賠,但北市府把責任推給承包停車場的世龍營造,如今,世龍營造已倒閉,台北市政府又拒國賠,法院也認為她未曾向北市府申請國賠,判她敗訴,令人無法接受。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政府於89年委由世龍公司承作台北市信義區307號公園停車場,陳美秀主張,因工程施工不當,造成房屋受損,共需修復費用38萬餘元,此一費用不僅有單據,且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也已鑑定確認房屋受損是因停車場工程所致,她要求台北市賠償。
雙方91年開始協商,北市府願給付陳女7萬元,陳女則主張修復費需38萬餘元,協商不成後,陳女即要求台北市政府賠償。
訴訟也逾2年時效
北市府主張,在工程合約中已言明,由承包商世龍營造負起一切賠償之責,世龍破產後,市府基於公益而接管,但不代表對陳女損害有賠償責任,且陳女表示,91年房屋就受損,卻在96年才向法院訴請賠償,已超出2年時效,無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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