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台灣的「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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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5月19日 , 蔣中正 以 中國國民黨 總裁身分來到 台灣 , 台灣省 警備總司令部 就發佈 戒嚴令 ,一直到 1987年 7月15日 為止,總共長達38年。

在戒嚴期間,當時的 立法院 為了防止 中國共產黨 在台灣擴散(但實際上臺灣環境不適合共產黨發展),並嚇阻台灣人民追求民主,通過了《 懲治叛亂條例 》以及《 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網羅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國家 公權力 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魏廷朝 1997,1;楊碧川 1997,8)。

根據 法務部 向 立法院 所提之一份報告 [來源請求] 的資料顯示,在戒嚴時期, 軍事法庭 受理的政治案件達29,407件,無辜受難者約達14萬人。然而,據 司法院 透露 [來源請求] ,政治案件達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三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20萬人以上,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犧牲者。(魏廷朝 1997,2)

光是以 1950年代 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至少殺害了4000個至5000個,甚至於8000個以上的本省和外省的「匪諜」、 知識份子 、文化人、工人和農民,並將同樣數目的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 無期徒刑 。這就是一般所謂的「台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一直要到 1984年 12月,最後兩個五零年代的政治終身監禁犯 林書揚 與 李金木 ,在坐滿34年又7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藍博洲 1993,21-2)。

1991年 由於廢除《 懲治叛亂條例 》,以及 1992年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一百條 的修正,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臺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對於「白色恐怖」受難人數,白色恐怖基金會呈報行政院的數據,自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底為止,申請補償的件數為八千五百件,已領補償金者為一萬三千人。白色恐怖基金會執行長倪子修表示,這些只是領取受難補償的人數,並非確切受難人數。

(許多隻身來台的外省人也有遭到白色恐怖、但很可能沒人替他們平反,因此許多悲劇已經消失於歷史)

(按照作者姓氏漢語拼音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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