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公司 可查保戶病歷
示範條款翻修 經保戶同意可調閱病史 以利理賠減少爭議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為了避免道德風險,金管會最近修改包括壽險、醫療險、傷害險、團體險等各險的示範條款, 保險公司在必要時,經過保戶同意後,可以調閱保戶就醫資料,以利彈性處理理賠事宜,減少爭議。
萬一保戶不同意調閱資料呢?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無法去調閱資料,不過,也可能因為理賠資料不夠完整或不明確,可能會因此延長理賠時間,或甚至不理賠。
對保戶而言,不論投保、理賠,都應該以誠實為上策,不要故意隱匿、欺瞞,才不會在申請理賠時遇到保險公司要求調閱病歷、或故意拖延理賠。若保險公司要求調閱病歷時,如果坦蕩蕩,最好同意保險公司去調閱,才能很快領到理賠金。
為什麼保險公司接到理賠件,要去調閱保戶的病歷呢?大型壽險公司理賠部主管昨( 30 )日指出,大部分正常的理賠申請案,都不需要調閱病歷,直接理賠即可。但有少部分看起來很奇怪、特殊的案子,就希望先釐清一下,再決定要不要理賠。
舉例來說,保戶投保時間很短就出險、申請理賠的金額很大、事故不是很明確等,通常會要求調閱病歷資料。有上述情況,很有可能是保險詐欺或詐領保險金。
除了上述犯罪行為,保險公司也想了解保戶在投保時是否曾隱瞞過去的病史。因為根據保險契約規定,投保之前就出現的病症,保險公司不需要理賠。因此,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可以清楚瞭解保戶到底有沒有誠實告知保險公司。若有隱瞞,保險公司可以主張不理賠。
金管會近期陸續發布個人險、團體險的示範條款修正案,不論各險,都加上「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壽險業者表示,新的示範條款釐清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賦予保險公司調閱保戶病歷的權利,應可減少保險理賠爭議。
【 2006-10-31 / 經濟日報 /B2 版 / 保險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