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年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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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8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目前你有兩種選擇 1.向勞保局申訴 2.體諒目前公司人手不足的關係,延後休假或按照目前公司的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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