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至此,這可能要煩請一審審判法官 ○ ○○ 協助釋明,究有無公平審判 聲請人 本案 99 年度易字第 776 號○股 被告 ○ ○○ 、 ○ ○○ ,業經檢察官起訴涉嫌詐欺取財罪。
就以上所述足認法官 ○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自行法官迴避而未迴避。本案原一審雖已審判判決在案, 請最高法院依法辦理,此 ○ ○○ 言行公然濫權放話已非言論自由可不受公評其間歧視族群行為,且法官尚有戒嚴時期思考言行犯行,『 他沒有時間,他就抓起來(拿我)我起訴』此濫權違法行為,已對再審另案被告 ○ ○○ 案, ○ ○○ 法官疑涉觸犯刑法 304 條妨害訴訟權行使刑責 , 參考判例 28 上 3650 所示, 事後將 請求 ○ ○○ 、 ○ ○○ 、二審法院及一審法院對再審另案被告 ○ ○○ 案, ○ ○○ 法官疑涉觸犯刑法 304 條妨害訴訟權行使權利罪,及違背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規定 濫權行使權利罪;而本案二審就 『 9 9 年度易字第 776 號○股 ○ ○○ 法官審判程序未依法迴避違法審判 』事件未依法調查,以維護國家司法形象,樹立司法公平審判權,以維護國家憲法制度,法治國原則之實現,依法行政,維護法庭純潔性、無罪推論、嚴格證據、直接審理、証據使用之禁止、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法官之自由心証、刑事訴訟之原則以正視聽。( 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 171 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二 . ○ ○○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99 年度易字第 776 號原一審詐欺得利案件,此案原審判長 ○ ○○ ,因於審判期間無故違背審判長職務,當庭行使涉嫌違背 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以違法行為「出於利誘取得之自白」之證據能力意圖為被告卸責犯罪動機之罪責,因而 審判長 ○ ○○ 已涉違反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違背職務行使權,以「 被告之自白,出於利誘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取得被告當庭口供違法證據, 其又涉嫌「違背審判長職務行為」, 「已出於利誘取得之自白」 卻又涉刑法枉法裁判罪:「法官、其他公務員或仲裁人在指揮或裁判法律案件時,有利或不利於一方當事人而枉法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做出職務上本案判決,此就已涉違法。
係原一審 審判長 ○ ○○於審判程序中竟利用職務之便,逾越法律違法行使職權濫用闡明權「 當庭誘導被告 ○ ○○ ,似以證人身份提示被告,對於其所犯詐欺取財行為犯行,而從公司之 200 位每人員工團體保險費 240 元,被告是要如何處置呢?被告被審判長突然突襲之言語提示,被告 ○ ○○ 首一時無法回答問題而毫無頭緒不知所云,經審判長見被告似不知其意,因此又再暗誘被告 240 元之情事,被告才意會,即回覆審判長,公司會將詐取款項還給員工」 (聲請人所見簡述概意,但仍需原一審法院審判庭之錄音錄影文書證據勘驗為準,先予敘明在先) ,此原審審判長已當庭逾越法律職權之偏頗事實,暫且不論 (其又以參與裁判之法官,疑涉關於本案該訴訟違背職務之行為;聲請人收受一審判決書後,探究審判長 法官 ○ ○○ 之當庭言語,已有涉違法無故幫助犯罪嫌疑人於公開審判庭中,濫用職權以意圖誘導被告 ○ ○○ ,諭知當庭陳述『意將詐欺取財之金額,還給被害員工之言語,諭誘由被告當庭表達意思,表示為無意詐領團體保險費用以圖卸刑責,為本案最關鍵是否能否成立的詐欺取財犯案動機』,此審判長故意濫權所為誘導言行,幫助被告於當庭表示無意圖詐欺行為,『示意將詐欺取財之金額還給被害員工之言語行為意思表示』,有意讓被告以證人身份取得證據力,而又將言語登載於審判庭書記官筆錄中記錄書證及視為本案準文書中錄音存證證據,此均 法官 ○ ○○ 之當庭言語已涉嫌濫權行使權利, 依法而論審判長法官 ○ ○○在法庭上,就代表國家法律執法公務,此疑涉濫權涉嫌藐視國家公平公正審判法庭,已妨害司法威信及侵權、越權 行使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之規定, 足認法官 ○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本案原一審雖已審判判決在案, 請鈞院依法辦理,此審判長言行公然誘導被告犯行,似與 司法院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盛私下與被告見面遭嚴懲處分停職 ,與本案 9 9 年度易字第 776 號○股 ○ ○○法 院法官與審理本案中與被告公然會面並當庭當面涉濫權行使闡明權而竟越權、越法、越法官守則,違法誘圖被告,涉喻示還款 240 元給聲請人,可無罪、無詐欺取財動機意思行為,以使被告等卸刑責行為,這已近似與 司法院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盛私下與被告見面遭嚴懲處分停職, 並無任何與差異。因此本案 9 9 年度易字第 776 號○股 ○ ○○ 法官,如依司法院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盛私下與被告見面遭嚴懲停職 處分違法法官前例,原審審判長 法官 ○ ○○其犯行確實犯行並無與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盛私下與被告見面遭嚴懲處分停職行為有任何 差異,基於公平公正審理任何司法訴訟案件,司法院及最高法院裁罰標準應不會不同 (引用:名律師李勝琛痛批 : 「不管任何動機 , 法官都不應和被告私下接觸 , 即使過程沒有不法 , 也不妥當 , 會被質疑審案公正性。 ... 〔記者項程鎮、楊宜中 / 綜合報導〕花蓮高分院法官林○盛私下與被告見面 , 高分院認為他違反法官守則 , 建議記一大過 , 司法院昨天決定將林○盛停職並送監院彈劾。 ...www.shadowgov.tw/29829_0_is.htm - 125k , 另依告知或陳訴程序請司法院依法處理,請求 ○ ○○ 對『 9 9 年度易字第 776 號○股 ○ ○○ 一審法院法官審判程序違法濫權 』事件,依法調查 【依據 ○ ○○ 99.07.07 ( 99 院台業貳字第 0990708709 號函辦),因此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之訴之本狀重點將告知給 ○ ○○依法備查,請 ○ ○○敬待最高法院審理結果】 ,以維護國家司法公正形象,樹立司法公平審判權,以維護國家憲政制度,法治國原則之實現,依法行政,維護法庭純潔性、無罪推論、嚴格證據、直接審理、証據使用之禁止、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法官之自由心証、刑事訴訟之原則等以正視聽。( 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 171 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三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審判長 ○ ○○、法官 ○ ○○、法官 ○ ○○。為 99 年度上易字第 622 號(下稱本案)審理法官,為何陳訴人業已提出上訴理由狀,已敘明原一審法官 ○ ○○、 ○ ○○疑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
第 2 款規定已涉違法行為,為何二審判決並未提到一審法官判決已涉本案違法之理由與事實:顯然原二審法官所為判決違法亦違背職務行為;因此疑涉包庇、瀆職、選擇性審案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法官守則等規定違法行為;已辱司法公平審判形象。
四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99.10.28 收受 99.10.27 ○ ○○ ○ ○字第 0990000696 號; 99 聲 1194 號)檢察官 ○ ○○。為本案應負違背法令上訴最高法院三審之責檢察官;為何陳訴人合法上訴三審,而檢察官卻無視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 99.10.20 ○ ○○字第 0990000721 號,股別:○股函)之旨意辦理;因此係檢察官有理由,還是最高法院刑一庭有理由;請求 ○ ○○、 ○ ○○兩機關檢討議決以維護陳訴人訴訟權益;若係檢察官失職;請求 ○ ○○依法辦理。
五 . 最高法院刑庭( 99.10.20 ○ ○○未字第 0990000721 號,股別:○股函;臺灣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函旨)承辦人 ○ ○○;因二審檢察官未依貴院旨意為陳訴人本案合法上訴三審,而檢察官卻無視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 99.10.20 ○ ○○字第 0990000721 號,股別:○股函)之旨意辦理;因此係檢察官有理由,還是最高法院刑一庭有理由;請求 ○ ○○、 ○ ○○部兩機關檢討議決以維護陳訴人訴訟權益;若係最高法院法官失職;請求 ○ ○○依法辦理。
六 . 司法院刑事廳( 99.6.21 ○ ○○字第 0990014651 號);有無依法行政辦理本案已申訴貴院之事;依貴院近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盛未能嚴守份際、謹慎自持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楊○禎,甚至不顧法官身分,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崇高形象;最高法院法官蕭○歸、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高○哲因關說案,上述失職法官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等規定,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至鉅亦傷害司法形象至鉅,均涉重大違失,遂監察院爰依法提案彈劾違失情節重大法官;貴院即已知有本案法官有重大違失事件,有無主動同上述違失法官而主動依法行政秉公處理違法重大事件,主動查處違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