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馬總統五都選舉之後,請整頓司法吧?導正司法官已偏差的心證判決主義!
離譜、離譜、離譜 ……. 真離譜、也太離譜了;家中是沒大人了嗎?以為法辦陳前總統違法貪污?就可以放任自己法官身分?目中無人?無視國家的主人中華民國全體國民?自我當起了民主法治國法皇帝了?隨意濫用主人製定的憲法制度?而怠於公務員身份?法官身份職權?做出違背『中華民國全體國民的民意』,而自誤偏差的真正民主的獨立審判憲法保障的法官制度?那有如此的國家司法機關、無視憲法制度存在?無視大法官訴訟權的見解(引用『林子儀大法官更將此詮釋為「訴訟權之保障,在使人民於權利遭受損害時,有接近、使用法院,尋求救濟之機會」。基此,訴訟權的核心內容,即為「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按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公平審判,以獲得適當之救濟。此種司法上受益權,不僅形式上應保障個人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且實質上亦須使個人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換言之,倘若人民接近使用憲法上法院的管道受到重大阻礙,甚至完全封鎖,以致無法獲得具備身分保障並獨立審判之法官依法審判之救濟,或者訴訟制度僅為形式上聊備一格之程序設置,實質上並不具備有效權利保護功能,則可認為並不具備訴訟權必備之基本內容。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即在指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筆者認為本案『如果雖是堅持三級三審,而本案(依刑事訴訟法 264 、 314 、 344 、 377 、 378 、 379 )檢院公務員藉故稽延不讓人民有請求另一審級法院審查該處罰或請求法院再審人民之法院的判決(或議決),以謀求救濟之機會,即與權利救濟之拒絕無異,應有牴觸訴訟權之保障之虞』),更無視全國人民票選出來的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就職演說曾說指示:『司法機關落實法治人權』,怎會發生人民訴訟救濟投訴檢院機關無門,又選擇性辦案的現況發生,無故敷延塞責又再官官相護不查辦又有失職違法的檢察官及法官了嗎?而僅是拿陳前總統,或已法辦幾位法官作秀給總統及國人看嗎?因此人民請求馬總統五都選舉之後,務必再一次深根整頓司法?導正少數司法官誤國誤民已偏差的心證判決主義?現司法官行為太離譜了?雖馬政府展現了『法辦陳前總統任內違法貪污?幾位司法官』,但仍有少數司法官不自我警覺反省,竟已如法治國國家皇帝一般濫用憲法及司法權利,涉嫌枉法裁判及違背法令做出法律上所不許可之事,違背職責職務於審判中、偵查中違法亂紀,除做出已違法之事?更是有悖全民公序良俗的全民認知;尤其現司法檢院司法官們,裁定或判決不一的標準;已更加腐蝕全民認知民主法治國的法律與道德行為標準;造成全民是非認知錯覺,亦影響全民法治國法律上信賴,顯然有枉法裁判誤國誤民國家公序良俗亂象的歧見;對國家而言是司法形象及國家統治權而言,已是患得嚴重慢性病症一般;對全民而言是對國家民主法治國的信心與信賴已漸失去了依賴,因此人民積怨漸升,對於執法者濫權行為侵害全民權益已『昭然若揭』,顯現的濫權下的公權力似是『苛政猛於虎』;雖人民認知現行法治國憲政法律制度條文是可行的,但是與全民認知卻有非常大的差距,問題出自『萬年公務員』體制,顯現出『官僚執法偏差行為』,這個問題不是五都選舉才有的現象,而是國民兩黨執政以來就已有的問題,而現行是這些劣質司法官偏差濫權行為和審判品質,已到可淹沒民意及國家司法形象虛有其表;正因為政黨輪替並無將『萬年公務員』也輪替;政黨輪替與『萬年公務員』並無太大關係發生,你政黨喊你的口號,我做我的官僚公務員,人間疾苦與我何干,因此究竟是誰苛政呢?
因此鑑往知來 「同胞們 , 我們要記住 : 暴虐無道的政權比老虎還要兇猛 ! 」這多麼震撼人心的警語。公務員霸占住國家人民行政、刑事訴訟資源權利,盡濫用法令對待自己同胞們,這暴政行為在民主法治國憲政制度而言,應是不可能發生,但本案正是與我們習日相關的立法製定的法律,立法者因立法委員好壞而製定出自我民權法律無法伸張正義的法律(不周延),又加上執法者懂法、用法、玩法、戲法,若遇到自我又是官僚作風或依仗有優厚薪資或依有終身公職保障等,因此偏差品德心態或又因貪腐怠惰姿意行為失職法官、檢察官或違法偏差公務員,自然懂法、用法、玩法、戲法不學好的公務員,並效法阿陳、阿珍前輩懂法、用法、玩法、戲法吸金數十億元風氣,致使不肖公務員貪腐心態作遂在其職掌內故意意圖卸責屈解法令見解,致行使歪曲公權力時,就是『苛政』、『苛刑』、『亂法』、『亂國』,讓全民在不致知情況下而自然買單,且又歪屈事實,官官相護、又官官包庇,人民冤屈確是就苦訴無門,雖是投訴、申訴、訴訟均係無效,在在形成司法救濟假象為民服務的招牌,確是讓百姓似有希望下奔走訴訟或投訴之間,事實上得來結果還是回到原點問題上,此行政或訴訟作為虛有其表,不按法令去做,勞民傷財官僚風氣,業已非新聞,政府首長如劉前行政院長為公文流程慢到離譜而不滿,因此公務員首長早知有此,卻無力改革;因此總統先生全民期待你,以你良好清廉形象,加上總統夫人僕實自然平民作風,正是我們所依存憲政制度下司法改革最有力動力和指標,請總統拿出魄力來,以總統本尊親領你的文武百官及督促五院首長確實要求全國公務員執行國家法令,是誰違背了我以馬總統身分對全民上任演說實踐承諾:『我們一定要做到:政府全面依法行政,行政院依法對立法院負責,司法機關落實法治人權,考試院健全文官體制,監察院糾彈違法失職。現在是我們建立優良憲政傳統的最好機會,我們一定要牢牢把握。』而總統統帥督促全國文武百官公務員確實實踐你勝選後支票,就是展現已沾鍋執行公權力的表現,又誰說我不沾鍋而是指揮、督促分層負責的負責任態度!簡單講,總統依法召集五院公務員的精神訓話及指示、巡視均是督促五院首長及各級公務員執行你的政令,有違依法行政原則公務員就是依法辦理,依法行政,這在政黨輪替時政權交接時首長公務員政權接替教育業已辦過,現是時候,總統你已上任 2 年有餘,正是挽救全國公務員良好形象的時候,加足你熟知官僚系統,將上任前後因督促疏失不足之處,尤其阿扁身為總統竟以身作假行為,正式影響國家公務員最惡質的行為,因此現公務員有 『徒善不足以為政 . 徒法不能以自行』 之現象發生,正是依法行政依法大量汰換的時候,將怠於公務怠於職責公務員回到民間體會民間疾苦,我國國情與歐美必竟環境行政生態均有不同,這是台灣民主式的行政作風,亦是特殊行政作為,
以負責任全面依法行政公務員系統全面性尤其建立起不分黨派的行政效率團隊,期待總統你、支持總統你就任時政治演說諾言:『我們一定要做到:政府全面依法行政,行政院依法對立法院負責,司法機關落實法治人權,考試院健全文官體制,監察院糾彈違法失職。現在是我們建立優良憲政傳統的最好機會,我們一定要牢牢把握。』;以下是人民向總統陳訴現行司法訴訟重大違法事證,筆者認為負責任的政府要讓人民有知的權利,祇有懂的反省的政府,人民才有福氣,國家才能富強;以下分段敘述:
一 . 法官審判明知應迴避而未迴避【○ ○志法官 身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99 年度易字第 776 號審案法官,因於審判期間疑涉執行審判職務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虞,疑涉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等及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聲請迴避 ~ 事由)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而違法審判審理本案有違應迴避審判職務之嫌。】 ,又參予筆者另案件被告判決審判外;又無故濫權於法院職務執法中行使檢察官職權,詢問當庭被告當事人,調查筆者屬本案訴外人與當事人案毫無關係的事件,並已查調筆者個人資料;最重要的是到現在民國 99 年了,連法官還有族群意識偏激觀念【 又違反憲法族群平等制度。 】,對原住民族後裔的青年接受法院審判( 99 年度聲再字第 17 號),也是在欺負我們原住民;這位法官明知這原住民青年受審無錢請律師,我們願協助依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但書(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但這位法官特別於法庭上對筆者及被告我們原住民青年大聲說。法官說;書記官記錄下來『被告不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我們的原住民青年朋友聽了很無助;筆者教他向法院當面申請公設辯護人,亦遭駁回;因這朋友本就不善表達個人權益屬木納型;最後這有對族群歧視的法官大人們最後維持原住民青年原判 6 個月,現關在牢中,讓我很心痛,這是我們國父建立民國最痛恨的族群分裂行為,竟是法官帶頭違憲,這是我完全無法接受法官劣質表現,此法官絕對不能再任法官一職,違反憲法制度根本精神,此事不可等閒視之;我們在軍 20 年沒有如此族群語言,各族群相處同學或官兵都很好;為何筆者退伍近十三年來這不平等族群意識竟在中華民國的司法審判中發生;最好笑的,法官竟對年青朋友說我不是原住民,所以他不管,還濫權非屬法官職權範圍調查我的基本資料及無故詢問朋友瞭解我的情事(檢察官職權),這是監聽另一行為,自己以為身份是法官就可以無故查調我個人基本資料,這是一件百色恐怖行為的陰影再現;本人是台灣原住民族正港的卑南、日凱族血統台灣人;我非常感謝我現父親(山東外省人)將我扶養長大,才有今天的我,再為原住民族同胞服務,亦為全國同胞奉獻我餘生給中華民國在台灣現政府;法官說:我明明是山東人怎會是原住民;從法官這句話已經違法,無故查調非其職權、訴外人個資資料,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7 、 8 、 35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及公務員服務法及刑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問題是這樣有族群意識偏激觀念,對原住民族不友善之法官,明知因原住民青年受審無錢請律師,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但書為辯護人之事,這位法官大人特別於法庭上對筆者及被告原住民青年大聲說。法官說;書記官記錄下來『被告不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情事,而法官又參予筆者另案件被告審判判決,明知應迴避而未迴避,此違法審判案件會公平嗎?最後筆者另案件( 99 年度易字第 776 號)被告因詐欺案審判判決被判無罪?因此本案的審判會公平嗎?另外原住民青年受審判由這一位對族群歧視的法官審判,會公平嗎?請全民輿論公審?總統鑒查?
經查:
緣檢察官將涉嫌詐欺得利罪之被告 ○○○ 、 ○○○ 起訴,而被告竟倖獲無罪判決,聲請人對該判決之漠視事實,罔顧法理,甚為訝異。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判被告無罪,係以原審審判不公正,且又有原審法官 ○○○兼審判長 疑涉違背職務,違法濫權行使職權,而法官 ○○○見有○○○法官 涉違背職務行為而未予即時勸阻,事後知原一審法官而判決被告,如一審判決書憶測之詞所載(與陳前總統違法事件金額、物件、發票大小之認定不同,有違人民周知司法案件公序良俗、公平正義平等判決之認知): 『原一審判決書所載: 況且, 96 年 4 、 5 月間,嘉○公司支付告訴人羅○○、○○○之薪資分別略為 2 萬 4000 元、 1 萬 7000 元,有該 2 人之員工薪資明細表(見偵卷第 14 頁、第 18 頁、第 19 頁)可參,衡情,殊難想像被告○○○、○○○有何必要甘冒刑責,意圖為「他人」即嘉○公司之不法所有,而詐欺告訴人羅○○、○○○各 240 元之金額。』 之偏頗心證 ,而判決被告無罪。惟上述之原一審認定均屬偏頗及迴護被告之詞及最重要爭點係法官 ○○○見有○○○法官 涉違背職務行為,而未予即時勸阻及法官 ○○○有與 聲請人 羅○○是非言詞未洽之族群歧見前因果案關係具備, 本 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嫌,疑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請求迴避。
一 . 查,本案原一審判決有無涉族群平等對待差異、歧視之別,而有違法官守則、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審判應排除有違公平審判規定,以維司法審判公平正義平等形象,如法官應知涉有職務偏頗審判之疑慮,自當堅守法官守則、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如事後經發現有涉法官違背職務而續參予涉因果關係案件當事人案件審判案件,卻因裁判結果一般人見知審判事件有違裁判應備要件,致審判結果即知有欠公允,顯以合理性懷疑合乎一般人常識認知不致懷疑時,則法官審判案件有以私害公,不合法官守則最高操守要求時,而違背法官守則又違法律規定要求,公平審判之最高裁判要求標準時,顯法官即非是神亦非是機器,根本無法排除有違公平審判之心證時,此即與違法審判、以私害公、違背應迴避而又未回避職務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結果違背良心亦違背法官心證要求,此就非誤判而能一語帶過,而係涉嫌 『違背職務 、引用事證不符、是非顛倒、對於檢察官引用合法具有證據證明力捨棄不用,而裁判上對檢察官引用合法具有證據證明力捨棄不用,此為判決不備理由就是放水解套,有違證據論理經驗是為枉法之裁判,而原一審法官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違背職務,疑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等族群歧視 之嫌』; 此部分可能有請訴外人行政院原○○○委員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在不干涉『司法審判』原則下, 聲請人 羅○○○依據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 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法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3 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6 條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第29 條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尊嚴及基本人權,應於國家人權法案增訂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 將另案函依行政程序作為請 ○○○ 、 ○○○ 、 ○○○ 、 ○○○ 共同瞭解本案一審審判 法官 ○○○ 於本案審判立場有無符合 『應自行迴避原則』、『公平審判』、『不適任法官』原則 、及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請求主管機關依法賜教;就對於原一審○○○法官 『對於 另案 99 年 3 月 18 日 ○○○ 具備有原住民族同胞血緣, 99 年度聲再字第 17 號,○股案於一審 2 庭中審理,因聲請人羅 ○○ 對法律訴訟程序事件尚有程序不解需進修,本來心念為求幫助一位待原一審 ○○○法官審理再審案我族同胞○○○ 刑事案件 ,因當事人○○○ 不暗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有助本案父子家庭和諧,加上該員確有改過向善行為,且已無其它違法惡性,因此聲請人遂 基於幫自己原住民同胞血緣關係之緣,不再讓原住民年輕人喪失對人生發展信心目標,對是非尚能辦分明前,期能盡為人子女的父子親情立場下,即已有誨意孝順父母,也知法律無情的刑罰戒慎警惕心理狀況下, 聲請人 確實親眼見其已有意圖戒酒及與新婚妻子都願共築美滿及孝順父母建立安康正確人生觀念下家庭, 在 聲請人無意及不知狀況下遂基於願以原住民族終身義工心情下,而協助我原住民族後裔青年因受法律上困擾之案件,且該案聲請人確有發現原一審理本案 99 年度聲再字第 17 號,○股,確有對於能願改過向上年輕人而言,從判決書中發現有程序審判上有違背法律程式規定,因此有誤判被告情形及證據引用有疑不足為證據力情形,因此聲請人希望能協助迷途中,年輕原住民同胞能不被一審誤判而又困於牢籠,因本案於前原一審已判當事人 ○○○ 6 個月刑責,程序上經二審定讞在案,遂協助以非律師身份,並向一審於當面審理庭中,聲請人就親將『非律師身份』申請文件遞給一審,聲請人 本以為原審○○○法官應能准許,但並未獲原一審○○○法官同意,反而突然於特別審理庭內,即大聲斥責 聲請人 羅○○ 【身分當時屬旁聽民眾亦為訴外人】 ,交待書記官記錄筆錄,意,即為 聲請人 非律師,因此羅○○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協助被告,並特別交待書記官本案被告不得以非律師身份為被告辯護記明筆錄在案(此為現場當日○○○法官當庭向庭內表達之意思,但因 聲請人 無權再過問該案,更不可有權能申請閱卷) ,並斥責聲請人要以律師法來辦聲請人,並告知我非是第一個人,也非是最後一個人之意思,就庭散離庭。(後學後研究 施盈志法官有關 律師法陳述,得以下心得,請前輩指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參酌以下法令:釋字第 569 號、裁判字號: 92 年台聲字第 5 號、 85 年易字第 10 號。
聲請人 當庭也表示我又沒向被告拿錢,純為義工身分協助;事 後本人就未再未朋友法律事件服務,也當庭受教,回去家把律師法法條看了研究,後於進修的刑事訴訟法老師討論法官當庭賜教,又學到教訓也修到課,還是感謝
○○○ 、『後,朋友 ○○○ 99 年度聲再字第 17 號本案於同年 4 月 8 日 下午 14 時 45 分開庭由○○○ 法官繼續審理,但當日庭審結束後,朋友 ○○○告知我,開庭由○○○ 法官對我有意見的話,又當庭對不特定多數人法庭公務場合,並記錄筆錄中 (朋友告知他當場看到書記官打字記錄當時施法官畢庭後仍在場言語內容) ,(概意如下):○法官說: 向 ○○○說你與羅甚麼(指的是○○○)有何關係;○○○說:是朋友關係、因朋友是有原住民身份,因此才要幫助我們原住民;○ 法官說: 他明明是山東省甚麼縣人 ;○法官說: 我不管反正他不是原住民 ;○法官說: 他沒有時間,他就抓起來(拿我)我起訴 ;○法官說: 問我朋友本人 (指的是○○○) 有無要求如請吃或賄賂等 .. ; ○○○說:沒有上述任何事情 。』,本案對經驗豐富、知常識、學識,也已有相當成就,我想○法官因知所學審判心理學或犯罪心理學, 聲請人 對於法官於法庭上的表現,對於正接受貴法官審理審判的 ○○○而言,確是表現出不合身份非常劣質法官行為實屬不可取,身為國家很高等級公務員又負審判職務法官形象而言,如此表現給正受○法官審判被告而言,是否已產生審判者是否有資格有身份來審判被告犯罪行為的不良印象及是非或選擇題呢? 因此本案 99 年度易字第 776 號,由○○○ 法官來審判本案被告時, 聲請人 自然會聯想○法官審判本案會真的公平、公正嗎?是不是讓一般人而言均不會質疑的言行表現而能公平審判,因此當意外看到法庭審判庭上○法官審判本案時,沒有當場阻怯審判長違法時,已讓 聲請人 對於本案審判品質感到沒有信心,後感到意外的是當○法官明知本案 聲請人 是本人時,為何竟不知應 自行迴避而未迴避避嫌,而仍續審理當事人本人告訴案件而不迴避,業已違反了『公平審判』司法審判最高公平公正標準(破壞司法威信秩序)時?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7 、 24 條的明文規定,我想司法院及上級二審判機關應依職權職責辦理,為何○法官未依法令自行迴避而參予審判職務呢?顯然○法官莫視法律,即已是違背職務行為、又知法犯法;因此當本案被告公司法務來電告知聲請人時,勸聲請人放棄上訴權時,因法務說當其收到判決書時,業已幾天前已知被告獲知無罪判決,讓聲請人很驚訝,後聲請人○同事也先收到判決書後,直讓我覺得本案似在意料中發展之事。
聲請人 要確知一審審判法官在違背自行迴避條款時,一審○法官對原住民族同胞在受現國家司法機關相關訴訟等權利益關係上,依本案件 99 年度易字第 776 號○股 審判程序及實體審判有無接受到公平、公正、平等的審判待遇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我國法律上特別法,經立法院立案的法律,為何基本法已約定,『 原住民族基本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公布, 第3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34 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之各主管機關涉原住民族權益均有律定時間表應 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現原住民族基本法迄今 本法施行後三年內, 已請各機關應檢討改進 修正、制定 或廢止相關法令。 但 聲請人 並無看到原住民族 1 至 3 審法院或最高法院及同審級法院檢察署依法成立, 因此 聲請人 無法向原住民族法院檢察署依法向○ ○○ 提起刑事或民事起、告訴;因『某法官言行確已 破壞司法威信,撕裂民族情感外、又撕裂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種族、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公平平等待遇,『 中華民國 憲法第 5 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以歧視言行妨害原住民族人民行使憲法訴訟權利,似有涉嫌刑法強制妨害被告 ○ ○○行使訴訟權規定,及違背公務員職務濫權行使應自行迴避罪 』 ,因此有人利用法官獨立審判職務即得利益者優遇條件, 但在無故違反法官守則及迴避審判規定 ,濫用職權,已侵害原住民族人民依 中華民國 憲法權利保護與保障,『怎現代我國已推行民主憲政法治國制度多年的法官,卻仍具有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 歧視種族、專制言行『抓起來』 字眼,竟出現於中華民國法庭中及國家法官言語中,司法界經日唱言『無罪推論』、『嚴格證據主義』、『依法行政、尊循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的司法機關高級公務員又專負國家人民審判權法官言語行為舉止裡,國家憲政法律制度在法官眼裡,原來是已視如糞土、唯我獨尊作為,欺民誤國,此法官是中華民國憲政制度下的法官嗎?心中根本無國家法律的存在法官,說真的○法官比我們還遵守國家法律業已很質疑; 因○法官眼中的法律,已視可不經偵查起訴、審判程序就要以觸犯律師法抓起來(拿我)我起訴, 因,法官又說,我不管反正他不是原住民』;那 聲請人 要問○法官我確是合法有身份證明的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因此我不管反正他不是原住民,因此○法官你是不承認我是原住民族,因此 聲請人 幫原住民族同胞以非律師身份協助法律諮訴訟,維護原住民被告當事人合法訴訟權,不可以嗎?因此你是以何種心態對待我原住民族同胞下,是以,如上述,『 即大聲斥責告訴人羅 ○ ○ ,交待書記官記錄筆錄,意,即為告訴人非律師,因此羅 ○ ○ 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協助被告,並特別交待書記官,本案被告不得以有非律師身份為被告辯護記明筆錄在案 』,因此我不管反正他( 聲請人 )是不是原住民,因此羅○ ○ ,(因此我不管反正他不是原住民)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協助被告,並特別交待書記官,本案被告不得以非律師身份為被告辯護記明筆錄在案,就讓我們原住民族同胞在無其它救濟支援下,○ ○○在無支援救濟下自行自生自滅, 因法官叫被告自行請律師代被告出庭辯護,而○法官明知 ○ ○○ 無錢請律師,被告也曾次庭向○法官表達無錢請律師,因此被告 ○ ○○ 也曾向你表達商請公設律師辯護,你也不接受因規定受限,你能說不是讓被告知難而退,後其生父親是 ○ ○○ 本案的當事人,已 80 歲以上老人家,被告之父,親來一審法庭內向法官要說明作證澄清警、檢、法官誤會其告訴意思,你也不請其來敘述說明,如此被告 ○ ○○ 在任何訴訟資源均無法施展下,依據犯罪心理學及審判心理學的立場上,被告 ○ ○○ 礙於法官審理都不許的訴訟支援狀況下,恐懼、壓力不難預料,就祇能讓審判法官任憑你宰割,請問這位原住民青年被告 ○ ○○ 有受再審案公平審判的合法程序救濟嗎?因此現行國家社會青年人犯罪率攀升, 聲請人 認為法官審判品質影響也是非常大的亦要負相當大社會道義安全的責任,此審判程序讓 聲請人 感受,這是看似民主法治審判程序,確是法官濫用職權行使人治獨裁專制假民主審判,對於被告人權傷害可謂以此為最,餘所謂無罪推論、證據主義、公平審判、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條件均已失所附麗, 此即 徒善不足以為政 . 徒法不能以自行,就此不再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