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達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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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政府 96.12.12 日高市府調解字第 5420 – 1 號開會通知單、受文者: 羅OO 先生等 5 人(請 羅OO 先生通知他當事人)、開會事由:嘉oo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 羅OO 先生等 5 人有關資遣費、預告工資、超時加班費爭議案第 1 次調解委員會議,開會時間如上述同年月日星期二下午 4 時,主持人:勞工局二科翁oo股長兼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巫oo等及勞資雙方當事人(資方:蔡oo、王oo、張oo。勞方:羅oo、施oo、楊oo、洪oo、缺:戴oo當事人,依 5420 – 1 號開會通知單、備註三:請勞資雙方屆時親自準時列席調解委員會,若資方負責人或勞工本人不克親自到場,請代理人持委任書與會。如無故不到,致影響調解委員會調查事實真相,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2 條規定處分;本次會議勞工戴員未到會,奉勞工局二科承辦人陳oo要求,由羅oo(簡稱本人)代理代簽,並請代轉達戴員擇期日,親自至二科補簽會議記錄,本人業已同年月 19 日早上親自電話轉達戴員當事人母親,有關權利事項;再煩請二科承辦人陳oo續聯繫戴員(電話:家 075000000 、 0970000000 );並請二科承辦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2 條規定,瞭解戴員未到因素,是否有無其它外來因素,致影響調解委員會調查事實真相情事】。

七、依據高雄市政府同年月日高市府調解字第 5420 – 1 號開會通知單,出席人員、及開會時間如上述,開會地點:勞工局四樓;本次會議本人於會議中獲主席同意,(但本人先表示要全程錄音,但主席徵求與會資方意見後,資方不接受,因此主席裁示本次會議不同意錄音,以利會議進行)後以海報 12 張訴求勞方與會人員總訴求內如,並請與會出席勞工再表達個人權益受侵害事實。

八、勞方海報訴求內容如下 :

1. 、疑問?在勞基法下主管機關對勞工權益有保障嗎?

2. 、勞工申訴勞工局期間?為何勞工還被調職、丟工作呢?

3. 、業主公家機關為何未督促公司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

4. 、勞工請傷病假、公司函勞工局不准假,還曠職解僱?為何貴局沒聲音?

5. 、公司強制不當扣款服裝費、訓練費、福利金、團體險(內容與繳費明細不明)等?這樣合法嗎?

6. 、每日值勤 16 、 20 、 24 小時或每月 500 小時超時值班?這份約定書勞工局同意嗎?

7. 、每月超時 500 小時(每月皆沒有休假)、工資 25000 元、合法嗎?勞工局看的下去嗎?

8. 、上述超時請問會不會過勞?會不會造成健康傷害或職災問題?

9. 、oo大學學校與公司合約規定,工資的發放有落差?此差異的錢到那裡去了?

10. 、勞基法規定保全業適用 84 條之 1 規定,但以時薪制計算最低應每小時多少工資?又再以月薪制計算,每月最低又應多少工資,才合理?值班時數每月最高多少小時才合理?超時又如何計算。

11. 、請公司限期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超時工資加班費、工資補償、失業金、資遣證明、保全護照等;請主席確立日期,並依法監督、執行。

12. 、請主管機關函報各轄區分局派出所,保護出席者勞工安全、不受驚擾;若資方派人茲事,請警方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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