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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高雄市市民,也是一位原住民(卑南族),因此我必須要事先聲明,我是原住民族、但我是沒黨派的,再說我是保全最最基層勞工更不要再分甚麼黨派,那對我而言是很累的,我們保全不分族群的勞工,比較在意民生問題、比較重視權益問題,這對我們而言比任何事都重要;最近因為我們原屬的某一家保全公司違法情形,已經讓我感到令人髮指、不知要如何說才好地步,站在法律角度而言他們的行為叫違法違反人性人權;我有一位保全同事 其遭遇非常另人同情,他是我的老同事也是公司老員工,人約 30 歲以上,為人很忠厚老實,工作上非常認真,比較不計較,人稱之為憨厚型的老實人,但卻被公司欺負如「奴工」一般, 從今年( 96 ) 3 月份起至 11 月份每月值班執勤均超過 500 小時以上 ,甚至有時 最高達到 580 小時 ;如果這是您的孩子或您的兄弟您會忍心看到如此像「奴工」(「類似奴隸」的對待方式)嗎?結果工資才 25000 元左右,如此吸血的行徑公司,各朋友您們看的下去嗎? 其目前最新執勤資料摘錄如下:
(一) 96 年 3 月其值勤時數 588 小時,實領 17120 元,被扣 6000 元。
(二) 96 年 4 月其值勤時數 536 小時,實領 22000 元。
(三) 96 年 5 月其值勤時數 520 小時,實領 24200 元。
(四) 96 年 6 月其值勤時數 520 小時,實領 25950 元。
(五) 96 年 7 月其值勤時數 552 小時,實領 26950 元。
(六) 96 年 8 月其值勤時數 552 小時,實領 26950 元。
(七) 96 年 9 月其值勤時數 536 小時,實領 26173 元。
(八) 96 年 10 月其值勤時數 536 小時,實領 25750 元。被扣 9000 元。
(九) 96 年 11 月其值勤時數 512 小時,實領 元。
從上述資料所示,請問其每天休息、睡覺時間有多少,在學校值班時,還必須每小時或 2 小時必須巡邏打卡一次,再問他要如何休息;在算算看其準備上、下班時間的吃飯、洗澡、上廁所、路上行車等,請問還有多少時間休息;公司認為其 憨厚型 ,工作認真、就吃定他,上班上的要死,薪資僅 25000 元左右,算一算有的時薪僅 40 元左右,有如此低的時薪嗎?所以我說公司的核心幹部主管已經到毫無人權人性可言、其行徑真是令人髮指,不知如何說才好?祇能說可惡至極;所以我的遭遇是正常的。
在從上述我同事資料可知有被扣款的部份,就是學校物品遭竊,但是若你去過他駐衛的學校,是你來擔任駐校保全,物品一樣是遭竊的,因為學校圍牆很低,祇 能防 君子不能防小偷,這是誰的錯(不會是千錯萬錯都是保全人員的錯吧?),要有一人來承擔賠償,對嗎?請給予公評?合理嗎?保全公司是沒一點責任嗎?
另外我同事來公司 3 年,在我所知似乎公司對待我同事不是祇有今年開始,在我印象中從××××量販店認識他,本人到職 95 年就有聽到同事說過他很多超時離譜遭公司欺負的情形。
從我同事的遭遇想到一件很不可思議的事,那就是擔任保全會不會過勞死的問題?我想各位長官有否知到有某一家保全公司,其員工就是過勞而死,可以上網瞭解就會發現這一 95 年 5 月 2 日 中國時報報載之事,「×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報提供」、題『黑色勞動節?保全猝死、資方不撫卹』!就會瞭解這家離譜的公司,已經出過人命,竟公司還是依然如此,還是將保全人員健康建立在公司之利益之上,真是 痛心疾首; 500 小時不會要人命嗎?簡祇是沒天良沒有人性;又視勞基法為無物,將法令視為糞土。
因此我祇是個案爭取保全勞工權利的代表性之一,目前國內保全勞工全國約 8 萬名,有將近是 8 萬戶以上家庭,有將近 35 萬人的家庭人口;我希望不分黨派族群一齊來捍衛保全勞工的基本人權和家庭經濟與健康。
聽到替代役男跟我說您的同事真的太可憐了?我聽了心好痛喔?所以我個人決定將這違法違人性的公司和幹部提出告訴; 因我向公司及勞工局申訴,結論就是如此;約 13 天時間,就第一個被公司解僱犧牲了,現變成無業勞工,而且還是原住民同胞;請各位朋友幫個忙吧?向立法委員說,您們辛苦的完成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法案;怎麼第一個被解僱竟是我們原住民同胞;您們立法的旨意是否有了問題嗎?和陳總統所說的新夥伴關係有明顯落差喔?這表示在立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法案時,我們僅現於口號,未確實際,若增加了保障性懲罰性條款會不會更實際?原住民族的工作權就更依法有據獲得保障呢?
目前本案我已經按程序向高雄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我們不分族群、黨派的保全勞工現 5 名決定站出來爭取我們的「生命權」、「基本人權」、「工作權」、「勞工權」、「生存權」、「健康權」、「平等權」;目前開會時間定為今天、 96 年 12 月 18 日 (星期二)下午 4 點,假高雄市勞工局協調中心(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 6 號 4 樓)召開會議;盼各朋友能為保全勞工主持正義!
並對法律立法應再研究有關保全業因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規定: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保全業保全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7 月 27 日 勞動 2 字第 032743 號公告為前揭規定之工作者,是以保全員之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不受勞動基準法之限制,唯保全公司與保全員之約定書應報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由於資方將約定書視為寶,其契約均已事先量身定約好,並以企業利益為最大考量;因此祇要勞方接受資方所制定的協議,就可視為雙方約定契約,因此就可以將超時或職災責任,完全交給勞方,均其自願;我們再從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勿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就這部份有職災相關法規來補救;但重點在預防職災為重點才是;依據勞安法令「我國職業疾病認定基準摘要」,有定訂過勞死亡認定基準,但未死亡的過勞傷害基準確無定訂;因此個人認為應立法規範加定「資方如定訂勞動勤務時間已經達到過勞之標準者【不論其任何方式工時】,則勞資雙方所約定契約視同無效,資方若執意逕行違法,則應適用刑法,例刑法第 296 條: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4 條: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資方執意違法之應負契約行為或其他傷害罪等;或則廢除保全業適用 84 條之 1 之權利!
因保全業是人力派遣加管理顧問公司,沒有如我們想像複雜,這是我擔任保全四年經驗心得及幹部心得;因此如何預防不受職災傷害這才是重點,我想對守法的公司是勞資雙方雙贏 」;希望朋友們再辛苦,勸說立委修法時不要再 獨厚了不肖的保全公司讓他們濫用權利違背人權的做法或將勞基法 84 條之 1 視為護身符,應檢討定訂要求保全業工時,祇要違反人權、人性的適法條件,超時達過勞條件比例原則者,就應負刑責條款,約束保全業者肖價競爭外,及將保全人員的健康建立在公司的利益之上,如不立法修正最後吃虧的仍是台灣百姓的保全勞工;試想保全勞工的人力派遣和管理,有比軍中嚴格超時到不要命嗎?我是當過常備軍官出來,保全公司不要再胡人了;盼各位朋友您們的支持,能為保全勞工爭取到應有的人性人權尊嚴;相信我們保全勞工們將不甚感激您們的德澤和協助。『你的兄弟、我的兄弟、你的長輩、我的長輩,為了經濟、都有可能擔任下一個保全或管理人員、關心他吧?朋友們、關心他?生活好』。
失業的原住民保全勞工敬上
96.12.18
註一:本次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勞資爭議調解開會時間定為 96 年 12 月 18 日 (星期二)下午 4 點,假高雄市勞工局協調中心(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 6 號 4 樓)召開會議。
註二:本人正式宣告即日起成立「全國保全、管理員等權益行動聯盟籌備處」,發起人:羅先生。聯絡電話: 0913772367 。 [email protected] 。徵全國義工領導幹部及會員。
註三:成立宗旨「讓明天會更好、讓未來更理想」。
註四:訴求:「讓保全、管理員等勞工生活更穩定、制度更好、管理更人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