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勿酒後駕車,以免遭受科處罰鍰或肇生事故擔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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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轉知同仁切勿酒後駕車,以免遭受科處罰鍰或肇生事故擔負刑責,導致權益重大損失,請查

照。

說明:

一、酒後駕車發生傷亡事故是社會不眾深痛惡絕的問題,政府也厲行嚴懲重罰政策,希望能夠杜絕酒後

駕車歪風 ,減少不幸事故發生。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以上者,將按

其濃度含量分別科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銷)駕

照。

三、刑法第185-3條第1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不問是否肇事皆可處

罰)。其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如因酒駕判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具有勞工身分者,依據勞動基準

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雇);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則依據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應予免職。酒後駕車發生事故,不但造成被害人

家庭之憾事,對於肇事者亦可能喪失工作權而致大半輩子辛勞,卻領不到退休金的嚴重後果。

四、請各單位(各級郵局)同仁相互規勸,無論在公、私宴會場合,均應避免過量飲酒,切切不可酒後

駕車,以免損失錢財、貽害他人並擔負刑責。

經理  簡良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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