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工會會員互助慰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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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工會會員互助慰問辦法

92.10.03 中華郵政工會第1屆第2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93.10.28 中華郵政工會第1屆第6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94.3.15 中華郵政工會第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6.3.27 中華郵政工會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6.10.17 中華郵政工會第2屆第3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102.3.28 中華郵政工會第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5.13 勞委會勞資1字第1020013083號函准備查

第1條 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揚會員互助合作精神,撫卹在職死亡會員之家屬,濟助在職殘廢會員,特訂定中華郵政工會會員互助慰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以撫卹在職死亡、殘廢會員為主要目的,但會員退休、資遣、職務升遷、辭職、留職停薪者得發給慰助金。

第3條 基金來源:

一、前台灣北、中、南區暨總儲郵務工會移來之互助基金。

二、會員每人每月繳納互助慰問金新台幣200元,由本會函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月在每1會員薪津項下代收之。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4條 會員一經繳納工會費,即視為加入本辦法,同意接受本基金之慰助。

會員參加本辦法後,如因個人事由,不願意再享有本辦法相關權益事項,得以書面聲明。會員一經提出退出聲明,即視為自願永久放棄慰助金及之前依本辦法已繳納之金額。

第5條 為管理本辦法之基金,於本會理事會下,設置會員慰助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收取、核發及保管運用等有關事宜。

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由本會理事會訂之。基金收支詳情,應定期提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第6條 本辦法慰助項目訂為下列6項:

一、在職死亡者。

二、因殘廢不能繼續工作離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者。

三、退休、資遣離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者。

四、因職務升遷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五、辭職者。

六、留職停薪者。

第7條 本辦法慰助標準如下:

一、合於前條第1、2款規定者,發給慰助金,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二、合於前條第3款規定者,按會員實際繳費累計金額加計5%核發;合於前條第4款規定者,按會員實際繳費累計金額核發。

三、合於前條第5、6款規定者,得依下列各目規定擇一向本會申請慰助金:

( 一)會員服務滿6年辭職或留職停薪者,得於辦妥離職手續後,依本辦法第9條向本會申請慰助金,其標準為不超過其繳納總額之70%。

( 二)如未依前目之規定申請者,得於復職後發生本辦法第6條之情形時,得將年資保留合併計算,並依各該規定申請之。但辭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慰助金年資,亦不適用第6條第1、2款慰助項目。

第8條 會員在職死亡者,互助金申請依下列順序辦理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2順序申請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第2順序申請人如於申請前死亡或不能申請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申請。

申請人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情形者,不得申請。

第2順序至第5順序申請人,有多數人時,應共同申請之。

第9條 慰助金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影本),經由所屬分會查證屬實後,轉報本會辦理。申請死亡互助金者,並應檢附死亡者全部戶籍謄本乙份。

第10條 會員如因職務異動,雖已到達目的地,但尚未加入當地工會為會員,即已死亡或因殘廢離局時,其家屬或其本人仍得向本會申請相關慰助金。

第11條 申請慰助金,應自下列各款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一、在職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

二、因殘廢不能繼續工作離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者,自辦妥離職手續之日起。

三、退休、資遣離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者,自辦妥離職手續之日起。

四、因職務升遷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自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發佈之日起。

五、辭職者或留職停薪者,自辦妥離職手續之日起。如逾期未申請者,適用本辦法第7條第3款第2目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如未依限辦理,得經所屬分會具文說明理由報請基金管理委員會議決之。

第12條 會員離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時已依本辦法請領慰助金者,復用後再發生本辦法第6條之慰助項目時,其計算慰助金年資自復用之日重新起算。

第13條 會員或本辦法第7、8條之申請人申請及領取慰助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第14條 會員或申請人有關於慰助金之糾紛時,本會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始予審查。

第15條 本辦法得視實際需要、物價指數、基金財務狀況及會員待遇等因素,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後送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之。

第16條 本基金如因情事變更或已無法達成慰助目的時,得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擬定辦法送本會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予以解散之。

第17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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