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工會所屬分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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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工會所屬分會組織規則

中華郵政工會所屬分會組織規則 92.2.14中華郵政工會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2.3.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一字第0920009537號函准備查 92.7.1中華郵政工會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5.2.21中華郵政工會第1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5.3.1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1字第0950013047號函准備查 99.4.8中華郵政工會第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9.05.21勞委會勞資1字第0990015392號函准予備查 101.3.28中華郵政工會第3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1.5.24 勞委會勞資1字第1010015061號函復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組織規則依據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19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郵政工會所屬分會(以下簡稱分會)及小組之組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之。

第 3 條    分會名稱冠以地名或單位名稱,小組冠以數字。

第 4 條    分會之設立、合併、裁撤、名稱及其轄區劃分調整由本會代表大會議決之。 小組之劃編,由分會理事會議決之。

第 5 條    分會會址設於各相關郵局所在地。

第 6 條    分會之任務如下: 一、遵守並執行本會之決議及交付之任務。 二、關於協助郵政事業之興革與建議事項。 三、關於會員工作與生活之保障及改進事項。 四、關於會員進修、講習、訓練協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勞動條件、工作安全衛生之促進及改善事項。 六、關於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事項。 七、關於會員急難事項之協處。 八、關於會員之交誼及康樂事項。 九、關於會員資料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勞資會議事項之辦理及督導。 十一、關於其他法令規定之任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 7 條    本會會員服務於分會轄區內,劃編為該分會之會員。

第 8 條    分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應享有本會及其分會一切福利事項之權利。

第 9 條    本會會員職務異動調離其原分會,會籍應隨之移轉。

第三章    組    織

第 10 條 分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為其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代行其職權。 前項代表大會組織規則,由該分會理事會另訂之。 第 11 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額數如下: 一、會員人數200人以下者代表不逾30人,會員人數201人以上500人以下者代表不逾60人,其額數由本會理事會核定之。 二、會員人數501人以上者,以前款最高額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會員人數501人以上2,000人以下者會員人數每增50人增選1人。 會員人數2,001人以上者會員人數每增200人增選1人。

第 12 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九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二、監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分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分會置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各1人。 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理事長得視業務需要提名1至2人,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為副理事長,任期與理事長同。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

第 13 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舉、罷免辦法,由本會另訂之。

第 14 條 理事長差假期間,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其職務。 理事長出缺時,其任期未逾6個月,由理事會議決副理事長1人代理,逾6個月,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補選1人繼任之,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 15 條 分會理事會置總幹事1人,並得設總務、組訓、福利、宣傳科及秘書、會計、研究室,各科、室置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各1名。 前項人員由理事長推薦提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 16 條 分會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得設郵工運動、婦女工作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該理事會另訂之。

第 17 條 分會視業務需要得由該理事會聘任會務、法律顧問,其聘任辦法由該理事會另訂之。

第 18 條 小組為分會之基層組織,依會員工作性質、地點、人數等因素劃分之。並就小組中互選小組長、副小組長各1人,辦理小組事務及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小組長出缺由副小組長遞補之。

第 19 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四章    職    權

第 20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一、決定年度工作計畫。 二、審查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聽取、質詢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罷免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及分會理事、監事、理事長。 五、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21條 分會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及本會交辦事項。 二、輔導所屬小組。 三、編擬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四、編擬年度預算及決算。 五、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22條 分會監事會之職權: 一、稽核收支帳目及經費事項。 二、監督理事會會務之執行。 三、造具工作報告。 四、其他有關監查事項。

第23條 分會理事長之職權: 一、處理日常會務。 二、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 三、召開理事會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四、列席本會理事會會議。

第24條 分會副理事長職權: 一、襄助理事長綜理會務工作。 二、代理理事長職務。

第25條 分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 一、召開監事會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26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議決,或經會員1/5或會員代表1/3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理事長應召集之。

第27條 分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每3個月應開會1次,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召集之;臨時會議經理事或監事1/3以上之請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應召集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第28條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1代表以代表1人為限,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1/3。

第29條 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如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六章    財    務

第30條 分會經費依下列各款充之: 一、經常費收入:由本會撥給。 二、其他收入。

第31條 分會財產及經費收支,應參照本會會計制度規定辦理,並送該會理事會審查及監事會稽核,年度結束後應提報該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會得派員查核,如該會會員1/10或會員代表1/3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財產狀況。

第七章    獎    懲

第32條 分會會員對工會及會務有特別功績者,得報請本會或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獎勵之。

第33條 分會職員對會務特具功績者,得報請本會或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獎勵之。

第34條 分會職員在任內努力會務而受損害者,得報請本會或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援助之。

第35條 分會職員在任內如有瀆職營私情事經查明屬實者,得報請本會或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懲戒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36條 分會辦事細則由各分會理事會另訂之。

第37條 本規則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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