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工會團結基金管理簡則
郵聯會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8.03.18中華郵政工會第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8.05.1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1字第0980013400號函准備查 100.03.28 中華郵政工會第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06.03 勞委會勞資1字第100015673號函復收悉
一、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郵務工會全國聯合會第6屆第3次理事會議決議訂定之。
二、團結基金設立之目的為落實勞動三權,保障會員權益。
三、團結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由本會代理各項福利事業回饋金提撥三分之二。 (二)由本會年度經費結餘款中提撥百分之三十。 (三)視財務狀況編列預算。 (四)會員自由捐贈。 (五)其他收入。
四、團結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為爭議事項所衍生之費用。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三)聲援友會抗爭活動及捐助對勞工運動有貢獻之團體、個人之費用。
五、團結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本會會員參加本會之活動,因而遭受免職處分者,本會除派員前往慰問外,以離職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給付生活津貼一個月,最多以一次為限,訴訟期間另給付訴訟費及律師費。 (二)本會會員參加本會之活動,因而遭受曠職或行政處分者,除本會派員前往慰問外,依左列規定給付: 1.曠職:全天給付一日所得,半天給付半日所得。 2.降薪:補足差額。 3.記過:5000元。 4.罰薪:2000元。 5.申誡:1000元。 6.其他:由理事會決議。 (三)聲援友會抗爭活動及捐助對勞工運動有貢獻之團體、個人之費用,須經理事會議決。
六、前條動支原則理事會得依實際財務狀況決定彈性調整或是否補助。
七、團結基金應設專戶保管。
八、團結基金之收支應編製報表送監事會審查,每年應將結存及使用情形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在本會會訊刊登。
九、本簡則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