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請按此 連結至郵政內部資訊網閱覽
生效日為準, 提前1年(含)以上退休者始適用本要點: (1)資位人員:
甲、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乙、任職滿25年。
(2)非資位人員及從業人員:
甲、任職15年以上,年滿55歲。
乙、任職25年以上。
丙、任職10年以上,年滿60歲。
2、資遣部分:在本公司預算員額內進用且任職1年以上,未符退休規定自願資遣之資位、 非資位及從業
人員,並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任職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者。
(2)任職10年以上,未滿50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現敘薪級已達本資位(職階)最高薪級者。
乙、最近2年年終(另予)考成、年度考核分數不滿80分者。
丙、最近2年內功過相抵後,有記過(含)以上處分者。
(二)不適用對象:
1、至遲退休生效日為101年10月1日(含)以前者,不適用本次專案精簡。
2、總公司、各等郵局及各郵件處理中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 裁撤外,均
不列為精簡對象。 (三)給與標準:
1、基本給與: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
2、加發給與:一次加發7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含1個月預告工資)。慰助金之計支標準, 以每月支
領之單一薪給計算(資位【職階】待遇及職務【主管】待遇合計數額,不含津貼、加
給及獎金)。
專案精簡人員領取上述加發給與時,應依所出具切結書(附件2)內容,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6個月內
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並繳回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