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於本(100)年10月1日為實施專案精簡生效日,符合專案精簡退休或資遣者,應依限於本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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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為準, 提前1年(含)以上退休者始適用本要點: (1)資位人員:

甲、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乙、任職滿25年。

(2)非資位人員及從業人員:

甲、任職15年以上,年滿55歲。

乙、任職25年以上。

丙、任職10年以上,年滿60歲。

2、資遣部分:在本公司預算員額內進用且任職1年以上,未符退休規定自願資遣之資位、 非資位及從業

人員,並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任職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者。

(2)任職10年以上,未滿50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現敘薪級已達本資位(職階)最高薪級者。

乙、最近2年年終(另予)考成、年度考核分數不滿80分者。

丙、最近2年內功過相抵後,有記過(含)以上處分者。

(二)不適用對象:

1、至遲退休生效日為101年10月1日(含)以前者,不適用本次專案精簡。

2、總公司、各等郵局及各郵件處理中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 裁撤外,均

不列為精簡對象。 (三)給與標準:

1、基本給與: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

2、加發給與:一次加發7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含1個月預告工資)。慰助金之計支標準, 以每月支

領之單一薪給計算(資位【職階】待遇及職務【主管】待遇合計數額,不含津貼、加

給及獎金)。

專案精簡人員領取上述加發給與時,應依所出具切結書(附件2)內容,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6個月內

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並繳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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