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 部門獨斷獨行,罔顧基層勞工心聲: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及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規劃,權責部會在送請立法院審議前,迄未與相關事業(要保)單位或所屬工會團體進行協商、對話,處理過程粗糙、詭異。交通部屬事業勞工團體多次前往拜會陳述意見,行政、考試二院均相互推諉責任,完全不願傾聽人民的聲音。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99年12月10日並公然向媒體謊稱「這是各方皆贏方案,幾乎未聞反彈。」我們要嚴厲譴責政府官員權力的傲慢!
二、 公保實施年金化,其所得替代率應比照勞保1.55%: 公保及勞保同為國家興辦的強制性社會保險,中央政府理應承擔經營成敗的完全責任,並應將二者加以整合,使之趨於一致。縱有虧損或潛藏負債,亦應設法撥補,以示本於信賴保護原則對全體被保險人所應履行的法律責任。基於整體衡平考量,公保養老給付實施年金化後,其所得替代率應完全比照勞保1.55%,以維護當初就職時在不確定因素下被強制選擇參加公、勞保全體被保險人獲得同等對待的基本權益。
三、 保險歸保險,不應東拉西扯模糊焦點: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既是因應勞保實施年金化後的必然趨勢,政府本應就事論事。任何保險給付與被保險人是否領有月退休金應該是完全不同的二件事,我們堅決反對混為一談。全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各依不同的級職,在相同的費率下,繳交相同的保費,既然已善盡相同的義務,理應享受相同的養老給付等各項權利。權責部會不應以是否領有月退休金作為藉口而橫加區隔,並恣意行使差別對待。我們支持退休所得與在職所得應維持適當比率,但公教人員與各業勞工在職期間實質所得內涵未盡相同,欠缺公平、客觀之比較基礎,不應僅考量與月退休金合併計算後之所得替代率問題。
四、 交通部屬事業勞工爭取加發公保老年養老給付之正當性: 銓敘部官員向媒體宣稱:一般公教人員在民國84年6月前舊制年資多於5年,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較為有利,因為可享18%優惠存款。此即為一般公教人員原本即適用考銓機關整體規劃設計所謂「三層年金制」中重要的配套措施之一。反觀交通部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除於就職時被迫強制加入所謂「第一層社會年金」─公教人員保險外,其薪資待遇無法比照軍、教人員享受免扣綜合所得稅,亦完全被排除適用18%退休金優惠存款等多重福利及優惠配套措施,無理由與一般公教人員併列在相同適用類別內。
五、 公保修正草案粗製濫造,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私校教職員(已有月退休金制度)、駐衛警等身分人員係於民國88年後始納入公教人員保險,至今僅十餘年;而交通部屬事業勞工參加公保者多數已超過25年。行政院竟然政策決定將前者留在現行公保體制內改革,且可享有高於後者(0.65%)2倍的所得替代率(1.3%),尤其強勢排除交通部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適用,不僅失格,嚴重違反公平、正義原則,也凸顯制度設計之粗糙與主其事者之顢頇無能。政府如無誠意改善,交通部屬事業勞工團體鐵定擇期發動自力救濟。
六、 政府應明定公平合理、一體適用的平均退休所得替代率: 我們支持退休所得與在職所得應維持適當比率,但公教人員與各業勞工在職期間實質所得內涵未盡相同,欠缺公平、客觀之比較基礎,不應僅考量與月退休金合併計算後之所得替代率問題。各類公教人員在職期間或有職務高低之分,一旦退休後都只剩下一張需要維持基本生活的嘴。中央政府應儘速研議訂定一體適用平等式的所得替代率,讓國營各業或公教勞工都能在退休後真正享有公平、合理、安全、穩固的生活保障,俾免治絲益棼,怨聲載道。
七、 政府政策迫使交通部屬事業人員背負「貴族勞工」汙名: 政府長期將人民公僕一分為二:一般公教人員為「狹義公務員」,國營事業人員為「廣義公務員」。廣義公務員的薪級待遇、福利措施、獎懲方式及考核評比等等,都必須要受到與狹義公務員相同規定之限制,且基於衡平考量,不得有任何逾越。政府自六○年代起,要求國營事業實施用人費率制度,並指示將原有的一切津貼併銷於單一薪俸內。從此,國營事業勞工之薪資所得表面上看優於一般公教人員,但任職期間每人每年必須依法繳納6%─21%的綜合所得稅(相當於1.5~2個月的薪給),且完全無法援引比照一般公教人員享有18%退休金優惠存款、薪資存款優惠利率、公教住宅配售貸款、專業加給、研究費、子女教育獎(補)助費等多重福利及優惠配套措施。綜上,國營事業勞工與一般公教人員二者在職期間之實質所得其實差異不大,反而長期以來在爭取改善合理的勞動條件時始終乏人聞問,卻飽受社會輿論譏評為「貴族勞工」,情何以堪?
100年2月10日(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