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本會與中華郵政公司將於本(99)年11月23日召開99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本會擬提五項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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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中華郵政公司將於本 (99) 年 11 月 23 日 召開 99 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本會擬提五項議案如下:

第一案

案由:建請重新檢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轉調人員年終考成評分作業要點」,有關員工請公傷假最高評分標準,取消請「公傷假」者當年度考成不得逾 87 分之規定,並請同意「公傷假」期間於 3 個月內,不扣當年度考成分數。

【提案單位:中華郵政工會】

說明:

一、郵政員工年終考成係依據員工平時工作表現,就工作績效 ( 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創新研究、辦事勤惰、服務態度 ) 、品德操守 ( 忠誠廉正、行為好尚 ) 、學識 ( 學識涵養、業務技能 ) 及才能 ( 溝通協調、變革管理、領導統御、領悟表達 ) ,予以綜合考量後評給考成分數。依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轉調人員年終考成評分作業要點」第六項規定:員工請公傷假請假天數 ( 含星期例假日 ) 未滿一個月者,最高評分標準為 87 分,顯有違關懷員工,激勵士氣,提升員工對事業的向心力之旨意,亟應加以改善。

二、依據近年各種民意調查顯示,郵政於公共性服務事業中之貢獻度及顧客滿意度均名列前茅。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布「國營事業九十八年度工作考成總報告」,中華郵政公司於 22 家受考事業繳納國庫盈餘僅次於中央銀行,公司組織營業利益率亦較 97 年度增加,顯見郵政之經營績效良好。郵政員工在職期間孜孜矻矻,戮力從公,培養專業永業人才、安定事業創造盈餘,表現優異。尤以外勤投遞同仁為完成遞送郵件之任務,不畏風雨酷寒,旨在提供全民完善服務,屢獲佳評,素有「綠衣天使」之稱。惟員工工作性質風險較高,因公執行職務而受傷請「公傷假」者,係因執行必要之職務而受傷,非但沒有任何獎賞,反而因此導致其年終考成因公傷假請假天數 ( 含星期例假日 ) 未滿一個月者不得逾 87 分或予以訂立最高評分標準,誠屬不公。

三、郵政屬勞力密集事業,員工任勞任怨,因執行職務 ( 無論內勤或外勤工作 ) 受傷請「公傷假」者,其假期悉皆由主管確認,按規定核給,且係意外所致,非員工蓄意怠惰,卻遭扣當年度考成分數,當事人情何以堪,且影響員工士氣及對事業向心力之提升, 實非郵政事業之長官所為樂見。

辦法: 修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轉調人員年終考成評分作業要點第 6 點」之相關級距。

決議:

第二案

案由:建請訂定專業職(三)人員考試辦法,並於下年度舉辦公開考試,俾優秀之不定期約僱及外包承攬人員,得經公開甄選轉任正職人員,以激勵渠等工作士氣,並澈底解決久懸的人事沉疴。

【提案單位:中華郵政工會】

說明:

一、請參閱 96 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事項第 3 案及 97 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事項第 5 案。中華郵政公司目前有不定期約僱人員 1,053 人及外包承攬人員 724 人,約佔外勤投遞人員 (8,877 人 ) 的 20 %,影響外勤投遞業務及服務品質甚鉅。渠等人員奉獻黃金歲月在郵政事業,由於欠缺合理的待遇標準與薪資調整機制,不論如何努力工作或服務多少年,每年薪資均相同,且無任何晉升正職人員的機會,始終被排擠在郵政自家門外,嚴重打擊士氣,無法對郵政產生向心力,郵政事業非但未能把握住優秀的投遞人員,反成為替民營投遞業者培養人才的推手。

二、本案經 97 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事項第 5 案所作決議提送專案小組研議,經專案小組於 98 年 6 月 25 日 第 2 次會議決議有關不定期約僱人員之定位、適法性說明如下:

( 一 ) 定位:郵政係屬勞力密集之公用服務事業,約僱人員之運用,為因應業務尖離峰時段,彈性調度人力及降低用人成本之重要方式。惟不定期約僱人員因受勞基法規範,解僱條件嚴謹,與前述彈性調度原則有所不符。

( 二 ) 適法性: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1 條規定略以,國營事業用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復據本公司約僱人員僱用要點第 4 點規定,約僱人員之進用,須經公開甄選,亦符公開取才精神,似難謂不符法制。

三、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擔任繼續性工作,自應以不定期契約方式僱用。又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雇主非有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中華郵政公司秉持長期照顧基層員工、維持勞資和諧及事業永續經營等原則,不定期約僱人員因受勞基法規範,解僱條件嚴謹,實質上已成為中華郵政公司的一員。各地方局為因應長期人手不足及業務需求進用約僱人員,其中表現出色者不乏其人,渠等雖具高度適任性及穩定度,為郵政奉獻不遺餘力,但礙於事業單位在有關規定限制下,不定期約僱人員待遇標準及調薪機制之定位與適法性問題,成為公司內部長期的不公平現象。

四、 為符公營事業機構之用人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建請事業單位在有關法令規定範圍內,訂定專業職(三)考試辦法,將專業職 ( 三 ) 之薪級訂在 60 級至 58 級,並研議考試科目設定為郵政法規大意、郵件處理規範、口試、實務及體能測驗…等,建議於明 (100) 年即能公開舉辦是項考試,俾經公開甄試法定程序轉任正職人員,以激勵渠等工作士氣,亦可招攬優秀的民營投遞業者轉任郵政投遞人員,使其敬業永業樂業。

五、本案經 96 年、 97 年兩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並於 98 年專案小組研議,已延宕近 4 年,本會企盼要求應於 100 年業會合作協調會報召開前處理完畢,否則將代表相關人員向立法院、行政院陳情,向監察院檢舉中華郵政公司違法進用情事。

決議:

第三案

案由:建請考量業務佐解除長期資位、職務連動限制,改採資位、職務分離原則,士級人員考取佐級升資考試或積資晉升佐級資位人員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選擇留任內勤或外勤部門工作,以培養優質的郵務專業人才,建立適才適所的良好企業文化,以活絡公司人力資源之運用,促進整體事業發展。

【提案單位:中華郵政工會】

說明:

一、中華郵政公司業於本 ( 99) 年 4 月 23 日 第 3 屆董事會第 7 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奉交通部 99 年 8 月 23 日 交人字第 0990007830 號函同意,於 本 (99) 年 8 月 27 日 以 人字第 0990112970 號函頒「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差工及機匠晉升士級人員轉任營業窗口工作要點」,並自 99 年 9 月 1 日 起受理申請並辦理轉任。 中華郵政公司資位、職務分離制度已具雛形。

二、本會及各分會迭有建言,要求建置郵政業務佐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選擇擔任內、外勤工作,以解決士級人員考取佐級升資考試或積資晉訓升任佐級資位,反必須擔任生疏之內勤窗口職務,致衍生諸多不適任問題,不但影響公司整體經營,未能將多年郵務專業經驗傳承,對所屬單位主管之人力調度、同僚及公眾用郵造成困擾,也對該等人員心理產生莫大壓力,甚有導致員工不適任抑鬱退職情事。郵政事業屢次獲選最具人性之企業,勞工最想進入之企業;惟於國際勞工團體大力鼓吹「有尊嚴的工作,適才適所的工作」之際,卻仍抱持僵化之制度,使努力升資表現優異之員工,反而被迫承受無法適任工作之懲罰。

三、依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佐、技術佐以下所任職務,由各事業機構任用,報請直屬上級機構備查即可。綜觀上述說明,佐級以下(含士級)人員工作內容之核派,均屬委任行政範疇,郵政公司可依事業需要,制訂相關行政規章,提請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本會主張解除業務佐 ( 含 ) 以下長期資位、職務連動限制,俾士級人員考取佐級升資考試或積資晉升佐級資位人員得依個人意願選擇擔任內、外勤部門工作。

四、本案經 97 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事項第 1 案決議成立專案小組,由蘇副總經理擔任召集人,並邀請工會派員參加,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深入全面探討,朝可行方向研擬。本會一貫主張,郵政公司應突破舊有窠臼的人事制度,創新思維,重新制 ( 修 ) 訂相關不符潮流之法規。

決議:

第四案

案由:總公司 為提昇事業競爭力,擬延長各等郵局窗口營業時間,本會建請從長計議。

【提案單位:中華郵政工會】

說明:

一、郵政傳統重視誠信,在人方面落實以客為尊的觀念;在事方面著重企業經營效率,注意成本控管,確保服務品質。依據統計,近年來網購、郵購業務及宅經濟市場興起,支局營業窗口的來客率逐年大幅降低,延長支局窗口營業時間,勢必加重營業成本 ( 人事費用、支局營業窗口的水費、電費及各項營業支出增加 ) ,在追求經營效率與成本控管下,是否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允宜審酌。

二、在人員方面,除應考量抵休人員的調度配置、安全管理等配套措施,延長支局窗口營業時間亦涉及排班、加班費等勞動條件更改議題以及員工的配合度等問題。

三、民國 73 年實施勞動基準法後,郵政為配合政府政策、政經社會的演變及用郵客戶的實際需要,長期以來持續貫徹五天工作,七天服務營業目標,員工及顧客均習以為常,貿然改弦更張是否一定有利於營收,值得三思,矧郵政與便利超商屬性完全不同,商品內容相去甚遠,利基也不一樣,自不可相提並論,切不可把郵局當超商經營陷入紅海,屆時必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決議:

第五案

案由:建請修訂「郵政業務士申請暫派郵件部門內勤工作審核要點」,將職階人員納入適用範圍,以應實際需要,並符公平原則。

【提案單位:中華郵政工會】

說明:

一、旨述要點規定郵政業務士均應派任外勤收攬投遞工作,但為體恤年老體弱或傷病並擔任業務士工作已滿五年者,如確不適任外勤工作而仍能勝任郵件部門內勤工作,且該部門有缺額時,得經確實查證審核後,准暫予調整至內勤郵件部門工作。

二、郵政改制後大量進用職階人員擔任外勤收投工作,任滿五年者亦所在多有,如遇有年老體弱或傷病確實無法勝任外勤投遞工作時,仍應本於人道關懷精神從優考量准予暫派內勤工作,以應實際需要。

三、郵政公司現有轉調人員與職階人員,在相同職場工作,礙於法規限制薪資待遇不同,已引發職階人員同工不同酬的怨懟,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措施等理應調整使其趨於一致,方有利於內部團結和諧及事業穩定發展。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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