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其年齡、投保年資雖已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仍不得於在職期間申請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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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99 年 9 月 17 日發布勞保 2 字第 0990140399 號令: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七五內社字第四五五二○四號函及本會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台八十五勞保二字第一四八一三六號函等二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

二、 據悉嗣後勞工如其年齡、投保年資雖已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仍應回歸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亦即不得於在職期間申請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年金給付。

內容取自中華郵政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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