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核發久任結算及補償結算獎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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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0603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 承辦人:姚嘉瑜 電話:(02)23921310-2852 網路電話:82282852 受文者:本公司直轄各機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人字第099020122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統計表1份 主旨:函知定於本(99)年4月30日(星期五)辦理核發久任結算及補償結算獎金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一)99年2月12日交人字第0990001553號函、(二)99年3月10日交人字第0990024334號書函辦理。 二、請參閱本公司98年6月22日人字第0980201621號(人通第1677號)函。 三、有關本公司員工久任獎金停止發放後之現職人員補償結算方式一案,其相關結算、補償結算規定說明如下: (一)結算資格: 1、原適用「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之員工。 2、上述人員計算至屆齡退休時,年資未滿20年、30 年、40年者,不列入結算對象。 3、最近3年考成平均分數未達75分者,不予結算。 (二)年資結算方式: 1、98年間(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0日)服務年資屆滿20、30、40年者之久任獎金結算部分,以薪津之7折發給結算獎金。 2、其餘符合資格人員積餘年資補償結算方式如下: 以98年12月31日為結算日,服務年資以「月」為結算基數,當月份有1天即計入,年資滿19年、29年、39年者分別按20年、30年、40年計算,並以薪津(資位待遇+職務待遇)之85折發給結算獎金: (1)服務年資超過30年,未滿40年者:3* Y* 0.85*﹙X3 / 120月﹚。 (2)服務年資超過20年,未滿30年者:2* Y* 0.85*﹙X2/ 120月﹚。 (3)服務年資未滿20年者:2* Y* 0.85*﹙X1/ 240月﹚。 註:X3:超過30年服務年資總月數。 X2:超過20年服務年資總月數。 X1:未滿20年服務年資總月數。 Y:資位待遇+職務待遇。 職務待遇:以現行計算方式計發,期間為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三)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0日間離退(退休及死亡)之人員,以離退生效日為補償結算基準日。 四、各等郵局(處理中心)人事單位收到資訊處寄送之久任結算、補償結算獎金核發清單,應確實審核各項相關資料,並至遲於4月26日上午前移送會計單位辦理後續發放作業。另核發金額如有溢、短發時,請以人工作業方式收回或補發。 五、各等郵局(處理中心)核發久任獎金後,請配合填報「核發結算久任獎金統計表」及「核發補償結算久任獎金統計表」(附件)1份,隨撥單撥轉本公司列帳。 正本:本公司直轄各機構 副本:各等郵局所轄各級郵局(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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