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工會基隆分會辦理出席勞資會議代表選舉辦法
92.7.15本會第1屆第1次理事會通過
93.4.28 本會第1屆第4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4.10.21本會第 1屆第10次 理事會修正通過
一、 依據內政部令頒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訂定本會辦理出席勞資會議代表選舉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會辦理出席勞資會議代表 (以下簡稱本代表)之選舉,悉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代表之選舉,由本會負責辦理並監選之。
四、本代表應選名額與資方各單位 (中心、科室、局、支局)應派代表名額為同額,候補代表名額為應選代表名額二分之一,其餘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算。
五、本代表之選舉得分區辦理,各區代表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年滿二十歲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服務滿一年以上之會員及在郵政事業單位工作之從業人員有被選舉權,但被指定為資方代表者,無被選舉權。
六、本代表採候選人登記制,以無記名連記法圈選之。代表候選人登記簡則及選舉活動遵守事項另定之(附件一、二)。
七、本代表選舉之選舉票由本會製發,並加蓋本會圖記暨監選員印章方為有效。
八、選舉時,出席人或候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經監選員確認後,得當場宣佈取消其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一)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選選舉票者。
(二)將選舉票攜出會場圈選者。
(三)違反秩序或妨礙選舉進行者。
九、選舉如發覺有舞弊或違背法令情事時,監選員應立即依法處理。
十、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監選員確認屬實後,宣佈無效。
(一)不用規定之選舉票者。
(二)圈選人數超過定額者。
(三)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四)在選舉票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致顯有暗號作用者。
(五)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六)不用工會製備圈選工具者。
(七)圈選後經塗改者。
(八)圈選地位模糊致不能辨認所圈為何人者。
(九)將選舉票汙染致不能辨認所圈為何人者。
(十)在同格內圈選兩次以上者。
前項第 (七)款至第(十)款如屬部份性質者,該部份無效。
十一、本代表選舉,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當場抽籤決定之。
十二、投票完畢,應於指定場所當場開票,並由監選員宣佈選舉結果。
十三、選舉結果應於三日內函報中華郵政工會。
十四、本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均自召開第一次勞資會議之日起算。
十五、本辦法經理事會修正送代表大會追認通過,報請中華郵政工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附件一」
中華郵政工會基隆分會辦理出席勞資會議代表候選人登記簡則
一、 依據本會辦理出席勞資會議代表選舉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會辦理出席勞資會議代表候選人登記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二、出席勞資會議代表勞方候選人登記有關事宜,悉依本簡則辦理。
三、凡參加競選出席勞資會議代表者,應於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期限內,填妥登記申請書(附件三),辦理登記手續。
四、完成登記手續之候選人,得於抽籤決定次序前,檢備撤銷登記申請書(附件四)向原登記單位申請撤銷登記。惟一經完成撤銷登記者,不得再行登記為候選人。
五、登記截止後,由選務單位於公告之抽籤日公開抽籤,排定候選人登記次序,候選人未到場者,由選務單位代為抽籤,抽籤結果,於選舉前五日公告之。
六、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中華郵政工會基隆分會辦理出席勞資會議代表候選人遵守事項
一、 依據本會辦理出席勞資會議代表選舉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應自候選人名冊公告日起至前一日十八時結束。
三、候選人宣傳單之內容,不得違背中華郵政工會章程第二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提昇會員智能,改善會員生活、增進會員福祉,協助事業發展,並加強團結國內外勞工為宗旨)所列之各項宗旨,並應於宣傳單上簽名,以示負責,方可使用。
四、宣傳單散發,應避免製造髒亂或妨礙觀瞻,並遵重事業單位主管之意見。
五、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中,不得有違背各項法令相關規定及人身攻擊或涉及侵害其他候選人隱私之行為。
六、競選活動不得有妨害公務或影響業務工作進行之行為。
七、候選人不得有延請外界人士參加助選活動之行為。
八、本遵守事項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