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戀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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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戀愛公約

總要肢體彼此相顧。若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受苦。若一個肢體得榮耀,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快樂。你們就是基督的身體,並且各自作肢體。

(哥林多前書 12 : 25-27 )

目的:教會是神為祂兒女設立的大家庭,關心每一位肢體身、心、靈的需要。為要協助單身肢體在婚姻尋求上,能行在神的旨意中,討神喜悅,並得著教會的祝福、榮耀神,故以此為引導,並藉此使眾人成為成熟的關懷者。

一、 未滿 20 歲者,教會不鼓勵交往、戀愛;若雙方仍欲交往,請先徵求雙方家長同意。

二、 若對教會某一肢體有好感時,當先禱告尋求神。禱告後,感覺心中平安,應再徵求雙方區長級以上屬靈輔導之意見。印證後,才向對方表明,並請求對方一起為此事禱告。此期間雙方應以禮相待,勿宣揚、不逾矩,且察驗神是否有此帶領。在嘗試交往、溝通、禱告約一個月左右,若一方已無此感動,則另一方當默然順服,接受此結果,不再多言。

三、 禱告一個月後,若雙方皆有進一步交往的感動,則「主動」尋求教會輔導或牧師、師母予以輔導。在輔導者協助下,以此守則為依循,雙方簽下「交往同意書」,一起學習邁向負責、成熟,之後即可正式交往。否則爾後舉行婚禮時,教會牧者在不了解彼此交往狀況下,難以輔導、證婚及祝福。

四、 基於教會是大家庭的前提下,雙方要按時接受輔導者的關懷及指引,並於適當時機,在教會中宣佈,接受教會肢體的祝福。

五、 雙方在交往過程中,若一方覺得不合適再繼續交往,在輔導了解情況、協調下,雙方即暫停交往,也在適當時機向會眾宣佈,以免徒增困擾或誤解。同時,另一方當順服主,默然接受此結果,不再多言。

六、 雙方在交往過程中,務要符合聖徒體統,嚴禁婚前性行為。除非清楚認罪,否則教會不予以證婚。

七、 切忌在與對方交往的同時,又和其他異性交往。既已交往,則當專一,並當小心儆醒和其他異性的關係。

八、 要注意彼此的屬靈光景,當彼此扶持,更加愛主、服事主。若對方尚未信主,當在教會的代禱中幫助,以期由慕道而信主、受浸,才論及婚嫁。

九、 雙方在交往後,考慮結婚時,當請輔導者安排「 婚前輔導課程 」。一起參加後,牧者方能接受邀請為倆人證婚。

十、 約會不等於戀愛,戀愛不等於結婚。這只是察驗神在終身大事上的引導過程,隨時都有終止的可能性。若停止交往,當視為一種功課的學習,而非傷害。當事人及教會肢體應儘量以感恩的心看待倆人,深信萬事互相效力,毋須妄自揣測、評論,以防流言四竄,不榮神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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