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律服務之接軌及新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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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律服務之接軌及新氣象

- 從第四屆海峽 ( 廈門 ) 律師論壇談起

作者:何志揚 [1]

時光飛逝!還記得去年2012年12月8日、9日二天於擔任臺灣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任內,在台灣台中裕元花園酒店接辦了第三屆海峽(彰化)律師論壇的大型交流活動,接待了大陸廈門律師協會、福建省律師協會、中華律師協會等大陸律師代表及台灣律師代表共計二百餘人嘉賓,當時大會結論即是要建立兩岸律師共同為兩岸人民進行法律服務的機制,今年9月21日、22日又再度跟隨著台灣地區律師公會的律師代表們回訪廈門參加由廈門律師協會、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彰化律師公會共同承辦的第四屆海峽律師(廈門)論壇,內心不僅興奮更著實覺得兩岸律師界共同合作辦理兩岸法律事務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為從兩岸律師參與這二屆論壇的律師人數、律師協會或公會的增加即可證明這個說法並不假。

本次論壇中從發表的兩岸論文、主論壇及分論壇所點評討論的主題大都環繞大陸律師來台設點或代表處執行職務及台灣律師取得大陸律師資格的台籍律師能否全面在大陸執業的話題打轉,其實個人以為兩岸律師可以在雙方法令尚未修改或大陸對台籍律師尚未放寬執行業務範圍及台灣尚未開放讓大陸律師來台設立代表處前採取一種合作模式,也就是以律師協會與律師公會為作為兩岸律師共同接案之平台,具體的實踐方法可以由雙方舉薦在兩岸法律事務嫻熟具備一定資歷無不良投訴記錄之律師,當任何一方面的人民需求對岸律師協助或進行訴訟時,即可透過此一平台聯繫媒合適合的兩岸律師共同承辦,並且可由負責接案之律師陪同當事人至彼岸隨同彼岸律師一起開庭(在台灣地區民事事件可以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身分一同出庭,刑事案件僅得於檢察官起訴後旁聽開庭;在大陸地區刑事案件可經人民法院許可或民事事件經所在單位推薦以公民代理身分一同出庭),至於律師報酬之收取則由兩岸律師分別在接案前向當事人具體說明後收取(律師協會或律師公會可以建議兩岸律師在一定上下限範圍內收取合理的報酬)。如此一來,不僅可解決兩岸人民尋找彼岸律師的困難,更可達到公開透明建立兩岸法律服務接軌的目的。

此外,這次論壇為了促進兩岸律師進一步交流,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所屬中律薩克斯風樂團、中律合唱團及中律熱舞社更是全員出動,不僅是晚宴上薩克風團重奏的表演,或是閉幕式薩克斯風團精湛的吹奏,亦或是合唱團夜上海、夜來香合唱,甚至是熱舞社賣力性感的舞蹈均讓大陸律師眼睛為之一亮;反觀大陸律師在閉幕式的表演,無論是民族舞蹈、旁白話劇,甚至是性感的時裝秀,更是不惶多讓,從彼此欣賞彼岸律師的表演中更建立了互相欣賞及相互學習的氛圍,不僅讓年長的律師津津樂道,更讓年輕新進的律師有了表演學習的舞台增加感情聯繫的機會。

第四屆海峽律師論壇並不是大拜拜的會商,反而是增進兩岸律師彼此了解進而合作的大平台,也深信兩岸律師在此一論壇活動氣氛營造下將會共創兩岸律師法律服務合作的新氣象!

[1] 作者現為台灣彰化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兼何志揚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亦為台灣台商張老師所延聘之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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