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醫院巧立名目,向病人收取額外費用,引起外界批評。衛生署醫事處指出,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指定醫師費、掛號加號費等9個項目都屬於擅立名目,醫院不得收費,一旦查證屬實,最高可罰25萬元。
至於病歷複製光碟費用,衛生署也訂出了收費標準及上限,單筆費用不得超過200元,如果多筆檢查的病歷,最高不能超過500元。
「病歷複製光碟費用收費原則」為單筆檢查的複製光碟片,以200元為收費上限;多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以每張700MB容量光碟片計算,一張收費上限為500元,超過一張部分,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20%。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指出,制定收費上限後,各縣市衛生局仍可依照當地醫療水準和消費特性,參考衛生署的原則訂出標準。但費用一律不能超過衛生署所定出200元上限。
王宗曦指出,從去年到今年8月,總共取締了18件違規收費醫療院所案件,現在重新訂出規則後,將請各地衛生局嚴加查察,一旦發現違規,最高可罰款25萬元。
不得收費的9個項目,包括了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指定醫師費、掛號加號費、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等。
王宗曦強調,衛生署多次重申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費。為避免醫療機構擅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99年9月29日醫療行政及法規研討會,與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等相關機關,共同檢討醫療機構現行收取各項費用,最後做出上述決議。
摘自中時電子報 2010/10/04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