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買賣.疾病保固.契約書].購買幼犬給予保障.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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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賞家犬舍~ 寵物買賣.疾病保固.契約書

立契約書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下列寵物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

第一條:買賣標的

寵物種類 : □犬 品種 :

寵物性別 : □公 □母 顏色 : 出生日期 :

第二條:買賣價金及契約效力

乙方支付買賣價金之方式如下:

( 1 )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全部總價款為新台幣     萬 仟 佰 元整。

( 2 )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訂金

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並應於 日內付完餘款。

3. 乙方如依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方式支付訂金者,在未完成餘款交付之 期間, 如該寵物染患疾病或甚至死亡,甲方應盡告知義務,並退還乙方所付之定金 或經乙方 同意以另一寵物替代之。

4. 自甲方完成交 付本 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並由乙方將買賣價金全數付訖後, 始生本 契約所訂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效力。

第三條:寵物責任擔保條款:

1. 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以下稱標的寵物)於民國 年 月 日由乙方受領完畢。

2. 標的寵物交付後,乙方應遵守甲方所指導之方式飼養,並定期至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進行驅蟲、施打預防注射及完成寵物登記作業。

3. 乙方應於 標的物交付後之 48 小時,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進行健康檢查 ,如標的寵物經診斷患有 發高燒、持續性下痢或嘔吐、肺炎病症 ,並經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更換同等值之 幼犬乙隻 與乙方, 逾期應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檢查後發現該寵物有輕微之異常症狀,應即刻告知甲方,與甲方協調後續處理 。

4. 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 標的寵物帶回日起 15 天內 罹 患狂犬病、犬 瘟 熱、帶回日起 7 天內出血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及傳染性腹膜炎疾病, 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更換同等值幼 犬予乙 方。

5. 自標的 寵物交付之日起3 個月 內 ,標的寵物經由 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 ,診斷證明患有 先天性或遺傳性 癲 間、髖關節疾病,或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病.青光眼或耳聾疾病. 甲方應依標的寵物同等值之幼 犬予乙 方.該 患病犬由甲 方收回。 .經診斷若為病犬.請勿做任何醫療行為.否則此保固契約無效..

6. 乙方如未依前六項約定辦理,標的寵物均視為健康狀況正常,爾後標的寵物所發生之 疾病均與甲 方無關,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四條:責任除外條款

1. 凡屬天然災害、意外傷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因飼養不當人為因素所造成之標的寵物死亡或疾病,不適用於本契約所訂之責任擔保範圍內。

2. 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寵物登記者,不適用前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第五條:價金給付或標的物受領遲延之責任

乙方應按時給付買賣價金, 乙方如有給付價金或受領標的寵物遲延,經甲方催告而乙方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及標地寵物。

第六條:給付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致甲方 給付不能者,甲方應返還買受人已付之價金。

第七條:契約之解除

乙方支付訂金後,如不願 買受標的 寵物,得拋棄訂金,解除本契約。

甲方如不願出售標的寵物時,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本契約。

第八條:未盡事項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未盡事宜需增刪修改,經雙方本著誠信公平原則或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修改之。

第九條:爭議調解及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送交轄區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未能調解,雙方同意再以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壹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 憑

立契約書人 .

甲方 ( 出賣人 ) 玩賞家犬舍

住址 聯絡電話 :

乙方 ( 買受人 )

法定代理人 : 聯絡電話 :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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