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計費原則 (100.1.2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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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 -- 保險費計費原則

相關法律規定:

依全民健康險法 第 29 條第 2 項 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

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訂出以下計費原則:

一、被保險人全月在保,當月最後一天轉出,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 ( 轉入 ) 紀錄,無退保 ( 轉出 ) 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退保 ( 轉出 ) 紀錄 ( 非當月最後一日 ) ,無投保 ( 轉入 ) 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被保險人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在新單位投保,並請注意新舊單位投 ( 退 ) 保日期之銜接,該月即於新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四、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 ( 轉入 ) 紀錄及退保 ( 轉出 ) 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五、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退保紀錄者;

1. 在同一分區業務組:僅以第一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份保險費。

2. 如跨分分區業務組:均先計收各分區業務組之第一個投保單位全月保險費,單位提出申請,次月再由分區業務組沖抵第二個及以後之投保單位所繳全月份保險

六、人員復保作業

保險對象在停保原因消失後,應該依下列規定,由投保單位填寫「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轄區業務組辦理復保手續:

失蹤的人在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超過六個月未尋獲者,應該追溯自停保當月起終止保險,並辦理退保手續。出國六個月以上的人,從返國當天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返國的人,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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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說明】:

( 一 ) 96.10.06 加保 96.10.30 轉出 ( 當月加、退保 )

答: 10 月份的保費要繳喔!

( 二 ) 96.3.06 加保 96.4.29 轉出

答: 3 月份的保費要繳喔 !

4 月份的保費不用繳耶 !!

◎ 註:不用懷疑, 4 月份的健保費真的不用繳。 也別高興 太早,如果

你是在公司行號上班,那你就虧大了; 因為健保計費以每月的

最後一天計算, 4 月有 30 天, 所以 4 月份保費健保局是不計費的

,若公司有 扣錢, 要記得跟公司要錢回來哦!不然,要請公司

幫你更 正轉出日期為 96.4.30 日轉出唷!這樣ㄚ,你的 4 月份 保

費才會在公司繳喔,差一天可是差很多的。

㊣有人會問ㄚ,差一天差別在那呢?我現在就告訴你~

首先,公司已經跟你扣健保費,但沒繳給健保局,因為健保局

不計費,就算想繳也無法繳,除非更正轉出日期。

【意思就是說公司 4 月份沒繳你的健保費,因為健保局不計費,

但是公司不會告訴你喔!因為你已經離職了,通常一般 人都 不

敢再回公司要勒,所以~ 唯一的自救辦法是,離職 時記得要

〝勞 健保轉出單〞,眼睛睜大看清楚轉出日期唷!】

第二、數個月之後,你將會收到健保局催繳單,通知 4 月 份保費

未繳,須補中斷。 【以第六類人口計算保費,須補 繳 659 元嘍 !! 】

( 三 ) 96.10.06 加保 96.11.29 退保 ( 如死亡、當兵、服刑 )

答: 10 月份的保費要繳喔! 11 月份的保費不用繳。

◎ 註:1.死亡:要辦理〝退保〞而不是轉出喔,若是辦 轉出,以後須

補中斷,死人如何補中斷呢? 當你收到補繳單時, 就

會有一些問題產生哦~ 所以手續要辦對ㄋㄟ 。 。 。

2.當兵:當兵前記得持入伍令去辦理退保手續。

3.服刑:監所受刑處二個月以上

( 四 ) 96.11.29 加保 ( 新生兒出生 )

答: 11 月份的保費是要繳ㄉ!

【雖然 11 月份只有二天而已,但是當月保費還是要繳唷!!】

( 五 ) 96.10.06 加保 96.10.10 轉出 --- 在甲公司

96.10.15 加保 96.12.01 轉出 ---- 在乙公司

答: 10 月份的保費在甲公司計費; 11 月的保費在乙公司哦,

至於 12 月份當然不用繳嘍!

◎註:若甲公司是屬於 工會、農漁會的會員或區公所 性質的話,可以

要求它們 轉出日期填寫追溯 96.10.06轉出 ,這樣10月份保費是

不 再甲公司計費的,乙公司自然會幫你繳10-11月的保費。

(六 ) 96.10.06 加保 96.10.10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 --- 在工會投保

96.10.10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無保狀態

答:從辦停保起(以郵戳為憑)不計算保費,不得溯及既往。

◎註: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出國日期確定後,出國前必須 至工會辦理

停保健保的手續,故自出國的那一天起 不 用繳健保費;等回國後

攜帶護照至工會辦理復保的手 續 ,自復保那天起計算保費。

【若出國前未辦停保, 等回國後補辦是沒有用的,保費照計喔,

因 為法令規 定 是不追溯的 !!】

◎註: 出國未超過六個月;或六個月內中間有回來過,必須重新起算,

均須補繳健保費喔!!

◎註: 96.10.10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無保狀態:要趕快找投 保單位依

附辦理加保後再辦停保喔 ,不然會被視為中斷 投保,必須補繳健

保費。

(七 )被保險人之眷屬人數3個人以上,眷屬費用均以3個人計算 。

◎註:1.被保險人本身不算眷屬。

2.當眷屬的條件:必須是直系血親或 配偶。 【至於旁系(兄弟姐妹)、

公婆 、 翁姑或 其他姻親 ...等,這個都不符合眷屬之規定 】

ps.直系跨親等投保眷屬須填寫聲明書。

聲明書-申請跨親等投保使用.pdf

3. 家中人口父母子女分開投保也 不 算喔,所謂『眷屬』係指 單純依 window.googletag = window.googletag || {cmd: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efineSlot('/22590772197/pc_textbottom', [1, 1], 'div-gpt-ad-1639353180888-0').addService(googletag.pubads()); googletag.pubads().enableSingleRequest(); googletag.enableServices();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isplay('div-gpt-ad-1639353180888-0'); });

附在被保險人底下當眷屬者。

4.原則上眷屬超過3個人都只收3個人的費用,每個投保單位都一 樣

喔!

(八 ) 設籍在 『台北市』、 『高雄市』或 『基隆市』的市民, 年滿65歲

且居住滿一年以上,不用繳交健保費。

◎註:其他縣市的長者(65歲以上),不管年紀多大都是要繳健保費的。

(九 )若被保險人之眷屬有四個人,其中有一個設籍於高雄市滿一年以上

且滿65歲者,請問它的保費在職業工會保最低要如何計算?

答:1.職業工會最低強制投保薪資是21900元,保費每月應繳598元

2.被保險人本身要繳保費

3. 眷屬(4口優待一口,剩三口;但有一位65歲符合第八項規 定,

這個長者也不用繳,所以實際上眷屬只要繳二個人的 錢就 可以

了,以此類推...)

4.計算公式:

被保險人本身 (598元) + 眷屬 (598元 × 2人) = 1794元

~~~  請注意自己的權益,別讓它睡 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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