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社區)組織報備及應備文件
(公寓法第 26 條、報備處理原則)
一、 制式申請書表(報備申請書、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申請書檢查表)。
二、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三、 訂定規約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四、 訂定規約時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五、 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六、 管理委員會組織成員表。(若非區分所有權人本人需加附證明)
七、 社區規約。
八、 委託書。(未親自出席,委託他人出席者)與會議紀錄併存。
※備註:以上資料一式三份、送件資料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