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一、依據 :
?? 住戶裝潢 / 施工管理辦法及現場實際
需求製訂。
二、目的:
為確保桂林苑裝潢施工期間,各項公共設備之完整及環境清潔與全體住戶之權益,並約束各承商,確實遵守各項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期使交屋裝潢作業圓滿完成。
三、適用範圍 :
、外圍各施工區域。
四、適用期間 :
暫訂自 年 月 日至 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必要時得視情況配合展延,以利交屋作業順利推展。
五、適用對象 :
進出之全體施工作業人員,包含各承商及其所屬人員。
六、督導與執行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七、一般規定事項 :
1. 施工廠商進入社區 施工前三日 ,應依規定填寫施工申請單,並經工務所、交屋中心核准後,始可憑核准之申請單,辦理人員 / 車輛換證事宜進入社區施工。
2. 施工廠商應遵守工務單位所頒佈之『勞工安全衛生守則』之規定,以維護工地安全 / 衛生,如有危害情事發生,工務單位得依約及本辦法相關罰則處理。
3. 裝潢施工承商應以圖面說明向管理中心提出施作申請,並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水電、消防、監控等系統設備配置情形,以為規劃 / 施作配合遵循之依據。
4. 裝潢施工申請經管理中心審核確認無違反社區整體景觀及公共安全且填妥保證書後始准施工。(保証書等格式另訂)
5. 裝潢施工承商於裝修期間不得損壞公共設施及鄰戶設備與環境污染等情事,若發生上述損壞情形承商應無條件負全額賠償之責任。
6. 裝潢施工承商於進場前三日,應向管理中心辦妥押繳保證金每戶新台幣 50,000 元之即期支票或現金及進場施工登記手續。
7. 有關住戶內部申請工程變更,住戶宜先期瞭解施工進度並適時配合設計 / 規劃 / 施作,以減低室內工程變更可能造成之損害。
8. 進場人員應憑身份證明文件,換領工作證及臨時停車證,工作證並應佩帶於胸前、臨時停車證放置於汽車擋風玻璃前以資識別,依管理中心指定動線進出、卸貨,並搭乘指定電梯至施工區域施作。
9. 住戶裝潢施工人員名冊需於申請施工時連同裝潢施工申請單一同附上,管理中心將製作施工證,施工證不需繳交押金,於退場時繳回,如有短少將由保證金內扣除, 每張施工證 $50 元 - 工本費 。
10. 無施工證之臨時進料及臨時施工人員均需由各所屬工頭帶領換證進入。
11. 社區施工作業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至四時三十分, 管理單位並應於每日十八時施行清場 ,以維社區夜間整體安全。
12. 裝潢施工期間如有住戶遷入,例假日及假日社區各施作承商一律不得施工,以維遷入住戶之安寧。
13. 裝潢施工承商嚴禁攜帶氣動工具進場,惟遇特殊狀況或實際需求並經工務單位 / 交屋中心同意,管理單位則依程序配合辦理放行 / 管制事宜。
14. 承商於裝潢施工期間,如損壞公共設施或鄰戶設備經通知未依期限修復者,管理中心得逕由其保證金內扣除維修費,如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戶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15. 承商不得於社區內張貼廣告及進入非其承包工作區域。
16. 承商應繳納環境清潔費, 每日新台幣 100 元 ,並於每月一日及十五日定期向管理中心繳納乙次,如未按規定繳納管理中心得逕由其保證金扣除。
17. 施工材料及施工廢棄物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應依規定放置於各施工戶之室內, 施工廢棄物並應於每日 17:30 前配合清運完畢。
18. 承商申辦領回裝潢施工保證金必備之要件 :
( 1 )經查驗確認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監控系統等設備〈施〉及鄰戶建築設施者。
( 2 )發生損壞情事,已依限修復並經驗收確認合格者。
( 3 )經查驗確認無堆積廢棄物 / 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者。
( 4 )經管理中心查驗簽定認可者。
19. 進場施工或卸貨車輛,應遵守社區管理中心所律定之停車區域及位置停放,並應熄火以確保停車場空氣品質。
20. 社區停車場入口限高為 2 公尺 ,超高車輛嚴禁進入,各車輛之廢棄物,亦嚴禁拋棄於停車場內。
21. 施工承商應嚴格要求所屬人員於工地內,不得大聲喧嘩、打架或飲用含有酒精、麻醉性成份之飲料,並不得嚼食檳榔。
22. 施工現場除吸煙區外,其他區域一律全面禁煙,以確保消防安全。
23. 施工承商應確實要求所屬人員遵守施工紀律並依需求施行各項防護措施,以防止工安意外事件發生。
24. 社區 08:00~16:30 施工貨物保持正常進出,惟攜出之物品須由管理單位開具放行單,並由安全人員核對後始可放行, 16:30 以後一律禁止出貨。
25. 各施工承商所屬之物品 / 工具,應自行妥善保管工務 / 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26. 裝潢施工廠商須於各裝潢室內準備滅火器及相關滅火設備以
維護社區整體消防安全。
27. 施工使用中及清洗工具殘留之水泥砂漿及油漆,嚴禁任意傾
倒馬桶臉盆等排水器具內,以免造成住戶或全棟大樓排水
堵塞。
28. 住戶室內有關消防設備之火警感知器、消防灑水頭、瓦斯偵測、消防
水管等均屬公共安全設施,裝潢時不得任意拆除及取消。若需使用需
要而須遷移,須請消防設備師檢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經 管理 中心
同意後方可施作。
29. 管理中心電話: (02) - FAX : (02) -
工務 / 交屋中心電話: (02) - FAX : (02) -
八、機電使用管制注意事項:
1. 各廠商進場施工如需使用電源應經管理單位機電人員核備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得進行工程。
2. 嚴禁擅自使用緊急電源,如未經許可查獲得視情節罰、扣款。
3. 於各區域機房內施工作業結束後,應詳細檢查,復歸各電源開關,機
房安全門並常保閉鎖狀態。
4. 台電受電箱未經許可嚴禁擅自開啟接線使用。
5. 操作各項機電設備應依規定完成標示、警告、圍籬等安全防護
措施。
6. 機房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品及容器設備,以防意外情事發生。
7. 施工期間電梯一律加裝防護板,人員並應依規定操控使用,以
確保設備及人員安全。
九、附 註 :
1. 本管理辦法將與第一階段安全勤務相結合並由進駐人員先期配合施行各項管制措施。
2. 有關本辦法附屬作業必備之各式表填資料俟第一階段進駐時配合製訂。
3.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管理單位得依實際情況及需求另行配合增〈修〉訂補充之。
物業管理團隊
在此竭誠為您服務